福建農林大學招生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的相關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具體內容如下:
一、學校簡介
1.高等學校全稱及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名稱:福建農林大學
2.學校代碼:10389
3.辦學性質:省屬公辦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4.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5.學校地址:設有福州金山校區、福州旗山校區、南平校區和安溪茶學院校區
6. 招生部門及聯系電話:福建農林大學招生辦 0591-83789216
招生工作申訴舉報電話:0591-83789210
7.網址:http://www.fafu.edu.cn(學校) http://zsb.fafu.edu.cn(招生辦)
二、考生要求
1.符合國家及省的有關高考(精品課)報考條件;男女比例不限;我校入學后主修外語(課程)語種為英語(精品課)。福建省考生報考英語專業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試;福建省考生報考中加合作班各專業,高考英語成績不得低于英語總分的60%。
2.專業體檢受限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此外,蜂學專業按該意見中的蠶學專業要求實施;分專業錄取的預科班,也按相關專業體檢受限標準執行。
三、投檔政策
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00%-120%(部分省份和批次對投檔比例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比例投檔)。
四、錄取規則
1.每一輪次投檔我校的非美術類考生,院校志愿采用“分數優先”,專業志愿采用“專業清”的模式錄取。“專業清”即專業志愿之間有先后順序,先按第一專業志愿排序從高分到低分按計劃錄取,如有未完成計劃的專業,則從未錄取的考生所填報的第二專業志愿中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錄取,以此類推直到專業計劃完成。內蒙古文理科考生錄取時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即投檔考生按計劃數1:1的數額內,按“專業清”的模式錄取,若有退檔可順延錄取。江蘇省文理科類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必測科目等級要求均須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技術科目必須合格),考生進檔后采用“專業清”的專業安排方式,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錄取。
2.福建省美術類考生錄取時,對于投檔我校符合錄取條件的合格考生,分專業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預錄取排序(綜合分計算方法:綜合分=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R60%+考生文考總分40%,R系數=高考文化滿分值/省級專業統考滿分值;若有享受福建省加分政策照顧的考生,文考總分取加分后的文考總分);若綜合分相同時,依次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福建省外考生報考我校美術類專業必須參加我校美術類校考并取得專業合格證,校考專業成績對我校在該省招生的美術類各專業均通用,考生可以兼報,考生專業考試和文化考試成績應符合所在省份美術類本科專業有關招生錄取規定,對于投檔我校的合格考生,我校按校考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3.錄取到中加合作班專業的考生,應有填報該專業志愿、或有填報中加合作班任一專業并服從專業調劑。生源不足時,由學校決定是否電話征求部分無法錄取其他專業的考生意見,在要求的上載時間前,錄取符合條件并明確表示愿意錄取到中加合作班專業的考生。閩臺合作專業錄取時也按此規則執行。
4.相同專業志愿出現同分考生時的錄取原則:投檔分有體現小數點位次的,按投檔分從高到低錄取;投檔分沒有體現位次的,江蘇省按“先分數后等級”執行,其它省按該省平行志愿批次的科目順序,對單科成績逐一排序確定錄取順序。未實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參照福建省平行志愿科目排序順序執行,即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其他情況由學校集體研究決定。
五、其他
1.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參見省招生部門公布信息;學費標準參見閩價費〔2013〕176號、252號,閩價費〔2015〕201、286號,閩價費〔2004〕16號等相關文件,如學費標準遇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標準執行;退費辦法按閩農林大財字〔2008〕9號文件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就讀地點以我校錄取通知書為準。
2.新生入學體檢復查后遺留問題的處理,學校按有關規定執行。
3. 學生入學取得學籍,可根據學校轉專業政策提出轉專業申請,學校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批。錄取安溪茶學院的學生轉專業參照學校轉專業管理辦法執行,并限在安溪茶學院內各專業間互轉(不包括其它學院第一年在安溪茶學院校區就讀的學生)。
4. 福建省鄉鎮農技推廣緊缺專業定向委培生面向戶籍在定向縣(市、區)、且在該縣(市、區)報名并參加高考的考生招生。考生錄取后,需在入學注冊前與戶籍所在縣(市、區)農業局、公務員(課程)局簽訂委托培養協議,并持定向培養協議入學,未簽訂協議者,取消錄取資格;定向委培生在校期間,不得轉學、轉專業;畢業后定向回戶籍縣的鄉鎮農技推廣機構就業,在聘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不少于5年。(詳見閩教學〔2013〕17號文件要求)。
5.本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因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調整而需要變更的,學校將在招生辦網站公布變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