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師教〔2014〕80號
關于印發《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師范大學
11月25日
福建師范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升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和《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學轉專業的通知》(閩教學〔2011〕35號)、《福建省教育廳關于規范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學〔2014〕13號)及我校《普通本專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閩師教〔2011〕14號)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專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 注重學生個性發展。開展學生轉專業工作,目的是為了尊重學生的志向和愛好,更好發揮學生的個性和專長,因材施教。
2. 結合專業建設實際。學生轉專業工作應以符合各專業現有辦學條件和保證各專業正常教學秩序為前提。
3. 公平、公開、公正、規范。學生轉專業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應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嚴格遵守規定的程序和考核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條 轉專業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報名申請轉專業:
1.入學后因患某種疾病或確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仍能在其他專業學習的;
2.確有專長、有相關成果,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3.其他符合轉專業有關規定的。
(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發生變化,征得學生同意,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則上不予轉專業:
1.未到校報到入學、注冊和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招生時國家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本科學生,含外國語保送生、定向生、國防生、免費師范生(按照學校規定在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除外)及小語種學生等,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不得跨類別轉專業;
3.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學生和非經全國統一高考招收的特殊錄取類型學生(含專升本、單獨招生、中職推薦免試);
4.由低學歷層次轉入高學歷層次;
5.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的;
6.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轉專業的;
7.應予退學或應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8.處于第三學年或畢業學年的;
9.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四條 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在學期間有一次申請轉專業的機會,可以在第一學年第二學期或第二學年第二學期提出申請。
第五條 轉專業的比例及要求。
1. 為加強和保護基礎性專業和急需緊缺專業,對于工學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出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0%,對于管理類、政法類等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入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5%,對于經濟類相關專業跨專業轉入人數進行嚴格控制,對于其他專業轉出和轉入人數原則上控制在當年該專業實際招生數的15%以內。
2. 錄取時生源地招生批次為本科二批專業的學生,不得轉入本科一批專業;錄取時為單列招生院校代碼合作辦學專業的學生,入學后只能轉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碼的合作辦學類專業;申請轉入按大類招生相關專業的,在大類分選專業前,原則上應先轉入相應的大類。
3. 學生轉專業應有足以證明必須轉專業的材料。如因學生患病原因轉專業的,應提供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的原始病歷;確有特殊困難申請轉專業的,應提供足以說明情況的材料;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應提供相關成果或專家證明等。相關材料由轉入學院負責審核。
4. 對在第一學年轉專業的,學院可根據專業特點,允許其轉入同一年級,也可要求其轉入下一年級;對在第二學年轉專業的,原則上只能轉入下一年級。
第六條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及程序。
(一)學院成立由分管教學工作、學生工作領導及專業負責人、專業教師代表和教學秘書等組成的學生轉專業工作小組,負責學生轉出和轉入的組織工作。對學生轉出申請的,要以人為本、兼顧公平;對學生轉入申請的,要認真考核、嚴格把關。
(二)工作程序:
1. 第一學期第十六周,學院制定轉專業工作方案,包括擬接收專業、名額計劃、接收條件(含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考核內容、考核方式等。教學秘書通過教務綜合管理系統提交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報送教務處。
2. 第一學期第十七周,教務處對各學院轉專業工作方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教務處網站予以公布。各學院接受學生的報名咨詢。
3. 第二學期(下同)第一周,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通過教務綜合管理系統,填報《專業調整申請表》。
4. 第二周,學院對申請轉出的學生所提交的材料(含《專業調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審核結果在全院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無異議后,教學秘書通過教務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確認,并將學院同意轉出的學生名單、學生填報的《專業調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學生申請轉入的學院。
5. 第三周,學院對申請轉入的學生(指已通過原專業所在學院同意轉出的學生)提交的材料(含《專業調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工作方案,組織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予以公示(如通過學院網站公示等),公示期不少于三天。公示無異議后,教學秘書通過教務綜合管理系統進行確認,并將擬接收學生名單、學生填報的《專業調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教務處。
6. 教務處召開專題會議,審議全校學生轉專業申請,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后,將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名單通知相關學院。
7. 學院接到教務處通知后,及時通知相關學生辦理好學籍異動等有關手續,并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其他規定。
1. 學生在申請及辦理轉專業手續過程中,應繼續在原專業學習,遵守學習紀律,不得無故缺課、缺考等。
2.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學號不變。
3. 學生轉專業前已修完的課程,如果與轉入專業在學分數和學習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課程學分轉為選修課學分。對轉入專業已經開完的課程,轉入學生尚未修讀的,應重新修讀。
4. 轉專業學生的學費按當年轉入專業的收費標準收取。
5. 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應修滿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后方能畢業。
6. 學生對轉專業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相關學院、教務處或監察處提出申訴。相關部門應對學生的申訴及時予以答復。
第八條 附則。
1. 福清分校、人民武裝學院、信息技術學院的本科生校(院)內轉專業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2.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凡與本辦法內容不相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3.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