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組織實施高等職業(yè)教育入學考試的通知》(閩教考〔2015〕21號)精神,為做好我省高職招考錄取照顧資格申報及審核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對象
報名參加高職招考,且符合閩教考〔2015〕21號文件規(guī)定條件的考生。具體錄取照顧政策詳見附件1。
二、申報辦法
符合條件的考生須于1月10日前,向本人報名現場確認點所在縣(市、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申報時,考生須按照《申報須知》(附件2)要求,提交《登記表》(其中少數民族考生還須提交《申請表》)以及證明材料(含原件和復印件,其中復印件 上驗證人須簽名并加蓋公章)。《登記表》和《申請表》(附件3、4)可從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www.eeafj.cn)-數字服務大廳-高職招考 欄目中下載,并如實填寫。
三、審核程序
1.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2名以上在職工作人員,負責對所申報的錄取照顧項目和所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確認 后,匯總形成《花名冊》(附件5)并將《花名冊》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同時通知有關學校將相關考生資格信息在校園公告欄上進行公示。公示無 異議后,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于1月15日前通過“福建省高職招考考務管理平臺”完成信息錄入工作,并提交設區(qū)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審核確 認后的每位申報考生的《登記表》、《申請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須復印一份,由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留存1年備查。
2.設區(qū)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匯總并在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無異議后,于1月20日前通過“福建省高職招考考務管理平臺”,向省教育考試院提交審核結果。
3.省教育考試院信息處于1月25日前,將網上審核結果打印下發(fā)給各設區(qū)市及平潭進行核對。設區(qū)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試機構須于 1月30日前,將每頁加蓋公章的上述材料寄送省考試院信息處魏針收,并將1份紙質《花名冊》(每頁簽字并加蓋公章),以及設區(qū)市、縣(市、區(qū))兩級教育招 生考試機構公示頁面網址報送省考試院普招處鄭江英收。
4.省教育考試院將經各設區(qū)市及平潭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核對確認的最終數據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考生,方可享受相應的錄取照顧政策。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高職招考錄取照顧政策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視,結合本地本校實際,進一步細化工作方案。要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審核工作責任制,嚴格把關,切實做好轄區(qū)內符合條件的考生資格申報及審核工作。
2.加大宣傳力度。各地各校要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切實做好錄取照顧政策的宣傳發(fā)動工作。要通過班會、張貼公告、校園網、宣傳專欄等途徑,及時將錄取照顧政策的申報時間、申報辦法等事項告知全體考生,防止漏報、錯報。
3.加強信息公示。各地各校要通過指定的信息公開渠道,詳實、準確、及時地做好錄取照顧考生資格信息的分級公示工作,并保留公示信息備查。公示時須按照顧類型分類,公示信息須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中學、錄取照顧項目、相關佐證材料、以及審核單位、審核人員名單等內容。
4.暢通申訴渠道。各地各校要進一步完善網絡、電話、信函等多位一體的舉報申訴工作平臺,在公示地點或網上頁面公布有效的舉報和申訴受理渠道,對舉報和考生申訴要進行調查核實并妥善處理。
5.嚴肅工作紀律。各地要建立健全錄取照顧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倒查追責。一經查實,對違規(guī)違紀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guī)嚴肅處理; 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相關錄取照顧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guī)取消其當年參加高職招考和普通高考錄取資 格,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考生的違規(guī)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請各市、縣(區(qū))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及時將此文件轉發(fā)至轄區(qū)內各有關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含技工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