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職入學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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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做好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招生錄取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5〕6號 各市、縣(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有關高等學校,省屬普通高級中學、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等文件精神,省招委會研究決定繼續組織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高職招考”)。根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組織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的通知》(閩教考〔2014〕10號),現就做好高職招考錄取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加強組織領導。高職招考錄取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本校招生錄取工作的領導,要成立本校招生委員會或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本校招生政策和錄取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機制,認真做好本校高職招考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校長對錄取結果負責。二、規范招生錄取管理。各招生院校要嚴格執行我廳下達的招生計劃,其中面向中職生的免試錄取計劃納入高校年度招生計劃總規模,但不占已公布的高職招考招生計劃。高校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三、做好信息公開和宣傳服務工作。省教育考試院和各招生院校要深入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嚴格按照招生信息“十公開”的要求,及時公開招生政策、招生資格、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事件違規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確保考生可了解和查詢到應知、須知的招生政策及相關信息。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高校制訂的高職招考招生章程(應包括學校基本情況、錄取規則、職業技能測試要求等內容),須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后方可向社會公布,不得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各類學校要堅持以考生為本,廣泛開展招生政策宣傳和咨詢活動,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地解疑釋惑。要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要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妥善處理來信來訪,切實維護考生的合法權益。請各市、縣(區)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及時將文件轉發至轄區內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 附件:1.2015年福建省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2.2015年福建省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志愿填報和錄取時間安排 福建省教育廳2015年3月16日 附件12015年福建省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招生錄取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等文件精神,省招委會研究決定繼續組織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以下簡稱“高職招考”)。根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組織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的通知》(閩教考〔2014〕10號),為做好高職招考錄取工作,特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高職招考錄取工作在省招委會和省教育廳的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具體實施。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高校負責、考試院監督”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和省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和省招生政策規定、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第三條 高職招考根據報考對象分為面向普通高中畢業生和面向中職畢業生(以下簡稱“高中生”和“中職生”)兩大類,每類招生錄取工作分別進行,均設本科批和高職(專科)批兩個批次。第四條 為落實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實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的改革要求,報考本科院校的中職生在錄取前還須參加省里統一組織的職業技能測試(以下簡稱“本科技能測試”),測試合格的考生方可參加相應類別的本科批次錄取。報考高職(專科)院校的中職生在錄取前還須參加各高職(專科)院校組織的職業技能測試(以下簡稱“專科技能測試”),技能測試成績占招生錄取總成績的15%(文化課成績占85%),未參加專科技能測試的將不予錄取。本科技能測試與專科技能測試的測試要求不同、評判標準不同,兩項測試成績不能互相代替使用。中職美術類和音樂類考生已參加普通高考藝術類省級統考,學校不再組織專科技能測試,錄取時直接使用文考成績。第五條 中職免試生須經資格條件審核并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公示無異議后,才能參加免試錄取,具體錄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通知。 第二章 本科批錄取辦法第六條 本科批志愿設常規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規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設10個平行且有順序排列的專業志愿。高中生填報志愿不分文理科,中職生須選擇填報與報考類別相對應的院校專業志愿。第七條 錄取時,依類別(其中,中職生按12類)按投檔分實行專業志愿平行投檔,投檔比例為專業招生計劃缺額的1:1。其中,高中生投檔分即文考總分,中職生投檔分=文考總分+技能大賽獲獎加分。第八條 常規志愿錄取。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招生院校投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文考總分達到相應類別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并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電子檔案,招生院校負責下載審閱并提交預錄取意見后,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審核。第九條 常規志愿錄取后,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考生填報征求志愿后,再組織征求志愿錄取工作。第十條 征求志愿錄取結束后,如院校仍有招生計劃未完成,由院校提出降分申請,經批準后,可按招生計劃缺額的1:1,投放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含20分)且有填報該所院校專業征求志愿的考生檔案,由招生院校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三章 高職(專科)批錄取辦法第十一條 高職(專科)批志愿設常規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規志愿和征求志愿各設20個平行且有順序排列的專業志愿。高中生填報志愿不分文理科,中職生須選擇填報與報考類別相對應的院校專業志愿。第十二條 錄取時,按投檔分實行專業志愿平行投檔,投檔比例為專業招生計劃缺額的1:1。其中,高中生投檔分即文考總分,中職生(音樂、美術類除外)投檔分=(文考總分+職業大賽獲獎加分)的85%+技能測試成績按總分600分折算后的15%;中職音樂類和美術類考生投檔分=文考總分+職業大賽獲獎加分。第十三條 常規志愿錄取。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招生院校投放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文考總分(含加分)達到“保底線”以上并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電子檔案,招生院校負責下載審閱并提交預錄取意見后,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監督審核。第十四條 常規志愿錄取后,院校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考生填報征求志愿后,再組織征求志愿錄取工作。 第四章 中職生錄取照顧政策第十五條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關于組織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的通知》(閩教考〔2014〕10號)規定,報名參加面向中職生考試,且獲得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職畢業生,可選擇免試錄取到相應的對口本科專業,或選擇文化分加50分照顧(須在填報志愿前進行選擇);獲得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二、三等獎的中職畢業生,可選擇免試錄取到相應的對口高職(專科)專業,或選擇文化分加50分照顧(須在填報志愿前進行選擇);獲得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二、三等獎的中職畢業生,享受文化分加30分照顧;獲得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優秀獎的中職畢業生,享受文化分加10分照顧。 第五章 成績排序規則第十六條 高中生成績按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投檔分相同時,再按文考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文考單科成績排列的先后順序為:語文、數學、英語、信息技術。第十七條 中職生成績分報考類別,按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投檔分相同時,再按文考單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進行排序。文考單科成績排列的先后順序為:專業基礎知識、語文、數學、英語。 第六章 附 則第十八條 高校招生志愿全部實行網上填報。考生網上填報的志愿是投檔和錄取的依據,志愿填報時間截止后,網上填報志愿系統自動關閉。未按時填報志愿,后果由考生自負。第十九條 考生可通過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和招生院校提供的途徑,查詢本人的錄取結果。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常傳播、出售。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件22015年福建省高等職業教育入學考試志愿填報和錄取時間安排(一)填報志愿時間安排表序號 | 志愿批次 | 時間 |
1 | 本科批常規志愿 | 3月29日8時開始至3月31日18時止 |
2 | 本科批征求志愿 | 4月6日8時開始至4月6日18時止 |
3 | 專科批常規志愿 | 4月15日8時開始至4月17日18時止 |
4 | 專科批征求志愿 | 4月20日8時開始至4月20日18時止 |
(二)本科批錄取時間安排表序號 | 工作流程 | 時間 |
1 | 常規志愿投檔 | 4月1日10時前 |
2 | 錄取 | 4月2日10時前 |
3 | 匯總數據 | 4月3日18時前 |
4 | 公布征求志愿計劃 | 4月6日8時前 |
5 | 征求志愿投檔 | 4月7日10時前 |
6 | 征求志愿錄取 | 4月7日18時前 |
7 | 降分投檔 | 4月8日10時前 |
8 | 錄取結束 | 4月8日18時前 |
(三)高職(專科)批錄取時間安排表序號 | 工作流程 | 時間 |
1 | 常規投檔 | 4月18日12時前 |
2 | 常規錄取 | 4月19日12時前 |
3 | 匯總數據 | 4月19日18時前 |
4 | 公布征求志愿計劃 | 4月20日8時前 |
5 | 征求投檔 | 4月21日12時前 |
6 | 征求錄取 | 4月22日12時前 |
7 | 錄取結束 | 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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