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的特性
“從理論上講,憲法的效力高于本國其他法律和法規。但在現實里,憲法并不是在所有國家中都具有權威性。為保證憲法的權威性,需要相應的一套體系來確保憲法沒有被違背。這套體系稱之為憲法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于憲法審查制度的實施,一條法規如果和憲法相抵觸,就不能得以應用。而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最高效力經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以至于憲法成為一紙空文!北本┰诿魇紫瘲钤诿髡f。
使一條和憲法抵觸的法規不能得以應用的方法有多種,根據憲法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審查,也可以事后審查。即使獲得通過,經過被撤銷,或在審理的時候不被法院采納。這條體系最早由奧地利的法律學家凱爾孫最先提出。依據這個的理論,法律和法規以及憲法構成一個金字塔。憲法位于塔頂,擁有最高權威;而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其效力僅次于憲法;而法規是由行政機關頒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條法規不能違背高于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它可能被撤銷(除非它背離的法律違背了憲法)。同樣,一條法律不能和憲法相抵觸,否則它應被撤銷。
現代概念中憲法是公民與國家的契約,它在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擁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國家的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有國家政治架構,政府組成與職能,權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權利等。有些國家的憲法還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憲法學學者認為,憲法規定公民的義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行。憲法最為重要的意義在于它是一部權利宣言書。《美國憲法》是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對權利的列舉式規范并非憲法的絕對要件,美國憲法在訂立之初并無權利條款,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法也未明列權利條款,但這都無損于它們是有效憲法規范的事實。
憲法的分類
憲法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沒有明文規定,隨著歷史的發展,習慣形成的。例如英國憲法不是一部單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憲章》、《英國權利法案》、大量國會法案和相關法律,再加上很多習慣、判例累積組成。
亦有學者依據憲法內容而分為“憲章”與“憲律”;憲章為制憲者制訂憲法時的核心理念,例如美國憲法里的聯邦國、中華民國憲法里的五權分立、各國憲法里出現的各種人權保障等如是;憲律則為制憲者依據憲章、當時制憲時空以及背景所做的思構,例如中華民國憲法里有關邊疆地區人民的生存、發展、參政等規定如是。
憲法是一個與主權緊密相連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權力的權力。因此,只有國家才擁有主權。歐盟雖然在很多方面具有和獨立主權國家的能力和特征,但它不能適用憲法。它的最高規范性文件不是“憲法”。其成員國把部分國家主權交給歐盟(如軍事指揮權),但各成員國地位平等并擁有退出歐盟的權力。
相反,香港是一個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最高規范性文件來源于中國憲法的授權。比如香港人稱《基本法》為“小憲法”,其中隱含意義即是基本法的條文及法律地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對,一如歐洲聯盟的《歐盟憲法》是建基于國家的授權。在臺灣,《中華民國憲法》享有法律地位,至今仍實施,因此實際上擁有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