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員工大會上,名上臺演講的員工因發言時間不足,竟被經理要求“學狗叫”。事后,不堪受辱的名員工將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分別支付人精神損害賠償金各元,南山法院一審支持了名員工的訴求。公司方不服上訴,市中級法院昨天進行了二審。
員工
“品質之星”竟被要求“學狗叫”
本案的名原告劉某、李某、陶某是位于南山區的一家名叫克勞瑞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員工,他們人平時工作勤勉,被公司評為“品質之星”。原本他們是作為優秀員工上臺發言,沒想到最終卻淪為“學狗叫”。在起訴書中,他們稱,公司制造部經理張某按照公司規定,組織制造部員工舉行大會,選舉“品質之星”,劉某、李某、陶某當眩張某遂要求人在大會上發言分鐘。劉某、李某、陶某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不善言辭,未能達到“發言分鐘”的要求。張某見狀,當眾宣布,只要三人“學狗叫”就算“過關”,如果不學狗叫,就讓人一直站在那里。
三原告認為,張某的行為已經粗暴地侵犯其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張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其責任應由被告公司承擔。據此,三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深圳市轄區范圍內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三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分別支付三人精神損害賠償金元。
公司
經理讓學狗叫不是職務行為
針對三員工的起訴,克勞瑞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辯稱,張某讓三人學狗叫雖具有侮辱性質,但并非公司授意或指使,因此不屬于職務行為,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該公司同時表示,評尋品質之星”是一個輕松、鼓勵、表揚、令人愉快的場景,而不是一個批判的、氣氛緊張的環境,更不可能故意侮辱員工,因此不可能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和榮譽權。
而張某向法庭陳述時也稱沒有讓員工學狗叫。
法院
一審支持原告訴求
南山法院一審認為,人格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權利。XX月日至日,《晶報》、《深圳晚報》等媒體以“不擅發言經理讓員工學狗叫”、“一樁勞資糾紛案牽出一件荒唐事——經理讓員工學狗叫”等為題,對涉案事件進行了報道,同時,克勞瑞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名員工也出具了《證明》,證明張某曾多次讓員工學狗叫的事實。而克勞瑞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對這一事實本身并未否認,只是認為張某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因此,法院確認張某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存在侵犯三原告人格尊嚴權的行為,三原告的訴求于法有據,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克勞瑞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昨天下午,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一審判決認定“學狗叫”事實的重要證據是該公司名離職員工的證言,這人均與該公司發生了勞動爭議,與公司具有利害關系,該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退一步說,即便經理要求員工學狗叫,也是經理的個人行為,是句玩笑話,與公司并無關聯。
三名員工的代理律師當庭表示,經理要求員工學狗叫一事,當時部門的多名員工全都聽見,可以作證。庭審后,該律師告訴記者,這家公司是臺資企業,管理層與員工一直交流不多,因理念問題雙方之間矛盾由來已久。三名員工均來自偏遠農村,對于上臺發言很不習慣,本來評上“品質之星”是件高興的事,還領到了獎品,但沒想到因為發言不滿分鐘便被經理要求學狗叫。該事件發生后,這個部門的多名員工都選擇了辭職。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