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手抄報之文學的精神性價值
文學除了擁有外在的、實用的、功利的價值以外,更為重要的是它還擁有內在的、看似無用的、超越功利的價值,既精神性價值。
關于精神,可以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我們一般是在這樣的意義上界定精神這一概念的:它是人內在的一種意向性存在,是人的理性與感性諸多心理因素的有機統一,是人不斷超越自我、完善自我的一種心理活動過程。因而,精神的價值不同于物質的價值,它是內在的、本體的、不斷超越自身的。文學藝術的創造活動是文學藝術家的精神活動,文學作品屬于人類的精神產品,文學藝術的接受鑒賞也屬于人們的精神領域的活動,所以,文學藝術的精神性價值應當是其自身最為內在的、基本的價值所在。正如早期的德國現象學學家Moriz Geiger指出的,“在藝術作品中,存在著一些構成其價值的確定的特性”,那就是藝術的精神性價值的特性,即它并不以為了實現某種目的的服務的手段,那么他就無法理解藝術。這些價值是作為存在于作品之中,作為被包含在藝術作品之中的特性而被人們體驗的。”
藝術,在履行自己的種種“服務”職責時,反而已經忘記了什么是它自己,而我們在擁有過多“藝術作品”時卻失落了“藝術的精神”。
藝術,并不僅僅是工具,甚至也并不總是“作品”。但是藝術在本質上是一種生存方式,生活態度,生活的內涵,是生命賴以支撐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