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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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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一)

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其中第一卷九章,第二卷十二章,第三卷十八章,第四卷九章。第一卷在他的確立的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容;第二卷主要討論的是主權論的內容;第三卷則是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下面讀者將沿著作者的思想脈絡,從上述四個角度對這部偉大的著作作一簡單的總結與歸納。

一,契約論


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精華所在,其后的三卷基本上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在這一卷的第一章盧梭開宗明義的提出了全書所要研究的問題“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這一晦澀難懂而又無不含深意的論斷帶給我們太多所要思考的東西,而在這一卷中盧梭也將逐漸為我們揭開謎底。

盧梭從人性論和自然狀態論出發,認為人都是自私的,每個人都只會關心他個人,只是關住個人的生存與利益,就像他在文中所寫道的“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于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一樣。然而在惡劣的自然條件下,個人所具有的力量根本就無法沖破自然界的重重阻礙,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于是一個要求共同協作的聲音叫響,這就是公意。然而,到底如何協作這個問題困擾著要求協作的柔弱的人們,即“(協作)如何能致身于力量的總和,而同時既不至于妨害自己,又不至于忽略對自己所應有的關懷呢?”,進而盧梭提出了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即“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得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的自由。”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盧梭緊接著提出了本書的核心理論??社會契約。

盧梭主張“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集體”,而這里的整個集合體即是政治共同體或在其后文中稱做主權者,也即公意。而之所以主張每個人都應把其全部毫無保留的轉讓出來,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每個個體在主主權者面前都是平等的,沒有任何一個任何一方能要其他一個或一方承擔更多的負擔。如果只有一部分人全部轉讓,而另一部份人只轉讓其自身的一部分,那么這部分人將會要求更多的社會權力,增加全部轉讓者的負擔,進而這種協作就會只是“暴政或者是空話”。然而每個人為什么樂意出讓自己的全部呢?盧梭再次揭開了謎底“每個人既然是向全體奉獻出自己,他就并沒有向任何人奉獻出自己”,因為在此種狀態下,每個人都是無,而只有共同體才是唯一的實,即唯一的擁有行為力者。

然而,雖然共同體的行為力增強了,人們為克服自然障礙的目的實現了,那么個人結合成共同體的原始目的??個人生存和利益哪里去尋找呢?盧梭為我們繪制了一張收支簡化表“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東西的那種無限的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從此,人類從自然狀態進入到了社會狀態,“他們的行為中正義就取代了本能,而他們的行動也就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人會因為社會契約“使他從一個愚昧.局限的動物一變而為一個有智慧的生物,一變而為一個人的那個幸福時刻,他一定會是感激不盡的。”人從“自然的自由”進入了“社會的自由”。總之盧梭的社會契約可以簡化為以下詞句“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工藝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主權論

人民主權論,作為以公意為基礎的社會契約的必然結果,它是盧梭理論的最高成就,也是自然法學派在近代所取得最高成就。作為契約社會所形成的共同體,在它是受公意支配下時,它就成為主權,其主體是全體人民,每個人就是其組成人員。盧梭視野中的主權具有以下特點 :

第一,主權是不可轉讓的,盧梭從分析每個個人利益的異同出發,指出“個別利益的對立使社會的建立成為必要,那么,就正是這些個別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會的建立成為可能”,基于此,認為“治理社會就應當完全根據這種共同的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就形成了以公共幸福為目標的公意,而由于公意是社會共同體的意志,屬于公共的,是個集體的生命,因而就不得轉讓,因而基于公意的主權也不可轉讓。在此,盧梭還區別了個別意志和公意,并且認為個別意志和公意并不能總是一致,因而主張個別意志經常向公意發出自己的聲音。因為“個別意志總是傾向于偏私,而公意則總是傾向于平等”,“如果人民單純是諾諾地服從,那么,人民本身就會由于這一行為而解體,就會喪失其人民的品質;只要一旦出現一個主人,就立刻不再有主權者了,并且政治體也從此就告毀滅。”

第二,主權是不可分割的,盧梭認為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同樣也是不可分割的,正因為是“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他要么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人的。” 基于此,盧梭還批評了一些政論家因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而從形式上區分主權的行為,譏諷他們是像日本的幻術家那樣“當眾把一個孩子肢解,把他的的肢體一一拋上天空去,然后就能再掉下一個完整無缺的活生生的孩子來”,是一種“江湖幻術”。“他們把主權助威所派生的東西誤以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因而盧梭反對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同時盧梭認為向宣戰與媾和等行為并不是主權的行為,他們“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應用,是決定法律情況的一種個別行為。”

第三,主權是不能代表的,關于主權是不能被代表的這個問題在盧梭的這部著作中并沒獨立成章,但其思想卻完整地蘊含在第三卷第十五章《論議員或代表》。在這章中,盧梭認為正如主權是不可轉讓的一樣,主權也是不可代表的,因為“主權在本質上是由于公意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不僅如此,盧梭還嚴重地批判了那些以出錢雇傭人去從軍和代議員的行為,認為“由于金錢與懶惰的緣故,他們便終于有了可以奴役自己祖國的軍人和可以出賣自己祖國的代表”“錢財這個字眼是奴隸的字眼”,并且盧梭認為在它所向往的的城邦里“在一個真正自由的國家里,一切都是公民親手來做,沒有任何事情是要用錢的。他們永遠不是花錢來免除自己的義務,反而是花錢來親手履行自己的義務。”雖然這種萬事事必親躬的行為會有很多的不方便,但是盧梭給出了最有力的回應“在權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而主權行為外的行政行為盧梭認為它不僅是而且應當是被代表的,因為“行政權力不外是把力量運用在法律上而已。”

第四,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知道盧梭主權論的前三個特點,我們將會順理成章的理解盧梭主權論的的四個特征:主權的絕對性。在第四卷的第一章《論公意是不可摧毀的》中,盧梭認為公意無論何時無論何地總是存在的,即使在國家瀕臨毀滅的時候,當各種最卑鄙的利益爭斗戰勝公共幸福時,公意也是存在的,只不過是“公意沉默了”因為“公意永遠是穩固的,不變的而又純粹的;但是他卻可以向壓在他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而在其他一些情況,譬如為了金錢而出賣自己的選票的行為,他也僅是“回避了公意而已”。而在和平時期,公意所形成的主權的唯一目的便是公共福祉,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然而主權是如此的重要,那么究竟怎樣才能維系主權權威呢?對此盧梭在這部著作的第三卷的第十二章到第十四章著重論述了這一問題,歸結一句話,即為了維系主權之權威,人民應經常地,固定的集會,以適當中斷政府的一切權限。這句話既包含三層含義:一,人民應當集會,因為“主權者除了立法權力之外便沒有任何別的力量,所以只能依靠法律而行動;而法律有只不過是公意的正式表示,所以惟有當人民集合起來的時候,主權者才能行動。”二,必須是固定的經常地集會,“政府愈是有力量,則主權者就愈應該經常的表現他自己。”三,集會由中斷政府的力量,“當人民合法地集會而成為主權者共同體的那個時刻,政府的一切權限便告終止;于是行政權也就中斷,于是是最渺小的公民的身份便和最高級行政官的身份是同樣地神圣不可侵犯,因為在被代表的人已經出現的地方就不能再有什么代表了。”

三,政府論

在第三卷中,盧梭討論了政府的組織形式問題,他認為一切自由的行為都有兩種因素構成,其中之一即為意志,另一則為行動的力量,而在國家這個政治體中,意志即為立法權,行動即為行政權。“沒有這兩種力量的結合,便不會或者不應該做出任何事情來”而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和主權者之間所建立的一個中介體”。當談到政府形式時,盧梭認為它取決于主權者,君主(行政官)與人民之間的比例。“這個雙比例每一次增大或者縮小,則單項比例也就照樣地增大或者縮小,從而中間項也就隨之而改變。因此 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種唯一的絕對的政府體制,而是隨著國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樣之多的性質不同的政府。”而在現代,盧梭的這一理論得到了充分的論證。并且盧梭還根據政府人員的多寡作為區分不同政府形式的根本標準,進而將政府分為:民主制,貴族制,君主制和混合制四種形式,認為民主制則適宜于小國,貴族制適宜于中等國家, 而君主制則適宜于大國。并且認為最好的政府是立法權與行政權結合在一起的政府,然而又由于“君主和主權者既然只是同一個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這樣說,一種沒有政府的政府”。

一,民主制,盧梭眼中的民主制是一種政府人員多于單個單純的公民,即主權者將政府職能委任給絕大多數公民。而且盧梭認為從嚴格意義上講,“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

二,貴族制,盧梭將貴族制分為三種:自然的,選舉的和世襲的。其中第一種適合淳樸的民族,第三種是最壞的一種,而第二種是最好的,也即是嚴格意義上的貴族制。盧梭的這種選舉制貴族制相當于現在意義的代議制民主制。

三,國君制, 盧梭的國君制即是君主制,在盧梭看來國君制的力量是最為強大的,因為“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個別力量,就全都響應著同一個動力,機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一只手里,一切都朝著同一個目標前進”,它就會像阿基米德站在河對岸毫不費力就引動水上的大船一樣,國君就可以在自己的暖閣里遙控他的國家。然而也正是如此,國君制有兩個致命弱點:1.不能選賢任能,在國君制“走運的人則每每不過是那些卑鄙的誹謗者,卑鄙的騙子和卑鄙的陰謀家” 2. 缺乏執政的連續性,從而導致皇室政府的變化無常。

四,混合制,在盧梭看來根本就不存在一個純粹的單一制政府,因為“一個獨一無二的首領也必須有下級的行政官;一個人民政府也必須有一個首領”同時他認為“強力的極限與軟弱的極限同樣地都出現在單一的政府之下,反之,混合政府的形式則產生適中的力量。”這些在現今看來,無疑都是不無道理的。

基于以上論述,盧梭在本卷第八章有的談到一個與之緊密相連的問題《論沒有一種政府形式適宜于一切國家》在這一章中,盧梭首先肯定了孟德斯鳩關于民主與氣候關系的論述,認為各個國家由于土地,氣候,水文,礦產等自然資源和勞動力等因素的不同,因而就需選擇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譬如就國家疆土的大小和財富的貧富就可以選擇不同的政府形式,在國家版圖較大并且富饒的國家,較適合君主制;而貴族制則適宜于財富和版圖都適中的國家;而民主制則適合于小兒貧窮的國家。這些觀點在今天看來無疑是不不正確。當然,其認為國君的力量引起與人民距離的擴大而擴大,而人民的力量之有幾種才能發揮的觀點無疑是較有啟發的。同是盧梭在涉及評判一個政府好壞的標準時,認為政治結合應以“他的成員的生存和繁榮”無疑事件具有積極意義的,因為“人體的組織是大自然的作品;國家的組織則是人工的作品”。然而在談論到具體指標時,認為人口的多寡一是衡量政府優劣的標志,無疑是欠妥的。而在這些理論當中,我們不能不談的還有盧梭關于政治體死亡的論述,他深沉而睿智的寫道“政治生命的原則就在于主權的權威。立法權是國家的心臟,行政權則是國家的大腦,大腦只是各個部分運動起來。大腦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著。 一個人可以麻木不仁的活著;但是一旦心臟停止了他的機能,則任何動物馬上就會死掉。”“國家的生存絕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權”這些真知灼見無疑在當代,尤其在我國的法制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四,方法論

基于對上述基本問題的闡述,盧梭在最后一卷即第四卷闡明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在“公意不可摧毀”的前提下,盧梭分別從投票,選舉,羅馬公民大會,保民管制,獨裁制,監察管制和公民宗教其各方面對國家政治體中的一些常見的問題和程序進行了討論,而其中爭議最大的是其關于公民宗教的論述。當然這其中給我印象最深的是盧梭對宗教分類的敘述,盧梭從宗教和社會的關系將其分為人類的宗教和公民的宗教,“前一種宗教沒有廟宇,沒有祭壇,沒有儀式,只限于對至高無上的上帝發自純粹內心的崇拜,以及對于道德的永恒義務;它是純粹而又樸素的福音書宗教,是真正的有神論,我們可以稱之為自然的神圣權利。后一種宗教是寫在某一 國家的典冊之中,它規定了這個國家自己的神,這個國家特有的守護者。它有自己的教條,自己的教儀,自己法定的崇拜表現。”對于后一種政體,盧梭稱之為“神權政體”,而這種情形在我國有待審視與深思。而在這一部分,也因為盧梭的極權主義民主思想暴露無遺,因而起也因此遭受到很多批判,譬如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說盧梭是“與傳統君主專制相反的偽民主獨裁的政治哲學的發明人”,“希特勒是盧梭的一個結果”。的確,盧梭的思想也確實在學說上影響了黑格爾的國家崇拜學說,在政治上,也確實導致了國家極權的羅伯斯庇爾政府和希特勒的法西斯政權。當然,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兩面一樣,這也不排除偉大的啟蒙思想家盧梭的著作,然而當我們通讀全書的時候,我們會發現全書到處閃耀著理性,智慧的光芒。從1795年其靈柩被奉進先賢祠至今,我們仍然不時品味這位自然法學派杰出代表的思想光輝,更為這樣一位完全靠自學成材的一代宗師身上散發出來的火炬般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品味他的著作,我們更應體味他的人格。

社會契約論讀書筆記(二)

一、盧梭所處的時代背景

中世紀的末期在意大利、英格蘭、蘇格蘭、西班牙和法蘭西出現了不同規模和不同內容的“文化復興”(習稱“文藝復興”,我以為它所覆蓋的是更為寬泛意義的“復興”,外文Renaissance并沒有任何形容詞)。“復興”和它引出的遍及歐洲的“宗教改革”都是對中世紀的反動。歐洲社會到十七八世紀活躍起來了。工商業、科學技術、水陸交通發達起來了,印刷術的進步使出版業成為一種“行業”,促進了文化的傳播和思想的流通。荷蘭和英國先于西歐大陸腹地的法國和德國已是自由貿易和自由思想的發祥地。知識和思想不脛而走,打破了國界,不少有代表性的知識分子,來往于英倫海峽兩岸。英倫的經驗主義和法國的理性主義,既有區別,又有交融。十八世紀的法國在經歷了三十年的宗教戰爭之后,還處在社會動蕩之中,王權和宗教暴政威嚴仍在,然而敏感的“文人”們(今稱“知識分子”)動起來了,不是一個、兩個,而是許多人,他們對各自所關心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學、宗教等問題發表意見,形成“處世橫議”眾聲喧嘩的局面,伏爾泰把這種文化現象稱為“文人共和國”。他們之間無論有多少各自的偏好、性格和主張,無論他們的出身何等不同,見解何等相似或相左,共同點是批判現存的制度,設想一種擺脫壓迫的、使人人都享有個人尊嚴和自由的社會。他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烏托邦”。在英國革命之后,歐洲(特別是西歐)大陸在醞釀著大變化。

二、盧梭生平

盧梭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內瓦一個鐘表匠的家庭。盧梭的祖父原是法國新教徒,因躲避宗教迫害于16世紀中期來到瑞士。父親是鐘表匠,技術精湛;母親是牧師的女兒,頗為聰明,端莊賢淑。母親因生他難產去世。他一出生就失去了母愛,他是由父親和姑媽撫養大的。比他大7歲的哥哥離家出走,一去不返,始終沒有音訊。這樣,家里只剩下他一個孩子

盧梭懂事時,知道自己是用母親的生命換來的,他幼小的心靈十分悲傷,更加感到父親的疼愛。他的父親嗜好讀書,這種嗜好無疑也遺傳給了他。盧梭的母親遺留下不少小說,父親常常和他在晚飯后互相朗讀。每讀一卷,不一氣讀完是不肯罷休的,有時通宵達旦地讀,父親聽到早晨的燕雀叫了,才很難為情地說:“我們去睡吧,我簡直比你還孩子氣呢。”在這種情況下,盧梭日復一日地讀書,無形之中養成了讀書的習慣,漸漸充實并滋養了他年幼的心靈。在父親的鼓勵下讀了許多古希臘、古羅馬文學中的名人傳記。7歲的盧梭就將家里的書籍遍覽無余。他還外出借書閱讀,如勒蘇厄爾著的《教會與帝國歷史》、包許埃的《世界通史講話》、普魯塔的《名人傳》、那尼的《威尼斯歷史》、莫里的幾部劇本等等,他都閱讀過。由于這些歷史人物的典范影響和他父親的諄諄教誨,盧梭深深體會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貴。他既有父親的愛國血統,又以這些偉人為榜樣,甚至言行之間常把自己比作那些歷史中的人物。有一天,他在桌旁敘說斯契瓦拉的事跡,在座的人全都很驚訝地看到盧梭走上前去,把手放在熊熊燃燒的爐火之上,來表演斯契瓦拉的英雄壯舉。這種早熟早慧的表現,正是盧梭特有天資的最初顯露。

三、《社會契約論》內容介紹

《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

第一卷論述了社會結構和社會契約

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秩序并非來源于自然。家庭是最古老和自然的社會形態;但是,父母與能夠自立的子女之間的聯系,有必要用一系列約定來維系。某些哲學家認為人與人之間存在的奴役和統治是天然的,但他們混淆了原因與結果;如果有些人天生為奴,那么一定是因為有反自然的奴隸制度存在為先。社會秩序不可建立在強力的基礎上,因為最強者無法一直保持強勢霸權,除非他能把強力轉化為權利,把服從轉化為義務。在那種情形下,權利與強力就要互換位置。如果必須要用強力使人服從,人們就無須根據義務而服從了;因而,只要人們不再是被迫服從時,他們也就不再有服從的義務。

約定是一切合法權威的基礎。這個論斷,根據格老秀斯的理論,是人民轉讓自身自由的權利。轉讓就是奉送或者出賣。但一個使自己作另一個人的奴隸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賣自己,是為著自己的生活。一個人無償地奉送自己,是荒謬的和不可思議的。這樣一種行為是不合法的、無效的。即使一個人可以轉讓自己,他也不能轉讓自己的孩子,孩子們生來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屬于他們自己,其他人都無權加以處置。格老秀斯為了替奴隸制度開脫,鼓吹征服者有權屠殺被征服者、或奪取其自由而赦免其生命。但戰爭不是人與人的一種關系,而是國與國的一種關系;戰爭的目的既是摧毀敵國,人們就有權殺死對方的保衛者,只要他們手里有武器;可是一旦他們放下武器投降,不再是敵人或者敵人的工具時,他們就又成為單純的個人,而別人對他們也就不再有生殺之權。無人有權奴役他人,奴隸制和權利,這兩個名詞是互相矛盾的。

社會秩序來源于共同的原始、樸素的約定。當自然狀態中,生存障礙超過個人所能夠承受的地步,人類就被迫改變生活方式。人類不能產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集合并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于“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盡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于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于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有了這個契約,人類就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本能狀態進入道德和公義狀態。人類由于社會契約而喪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于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

第二卷闡述主權及其權利

主權是公意的運用,不可以轉讓,不可分割。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雖然公意總是對的,但是它并非總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斷,因此也并非總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他們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議,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說主權者、公意)才有權設立法律。

第三卷闡述政府及其運作形式

對于政府而言,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于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在公意的指示下實施法律。這就是政府的角色,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政府中的執政者只是受委托來行使行政權力;他們是主權者的官吏,他們的職能不是契約的結果,而是以主權者的名義行使被托付的權力。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令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

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由少數人所治理;國君制,由一人治理。

民主制: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民主制需要太多的預設條件和美德,實現全民民主非常困難。“如果有一種神明的人民,他們便可以用民主制來治理。但那樣一種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適于人類的。”

貴族制:可以是自然的、選舉的與世襲的。第一種只適于純樸的民族;第三種是一切政府之中最壞的一種。第二種則是最好的;它才是嚴格說來的貴族制。第二種貴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區別兩種權力的這一優點而外,并且還具有可以選擇自己成員的優點。用這種方法,則正直、明智、經驗以及其他種種受人重視與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為政治修明的新保證。

國君制:沒有比國君制更有活力的政府;但這種政府也具有很大的危險;如果其前進的方向不是公共福祉,就轉化為對國家的損害。君主們傾向于追逐絕對的權力,大臣們只是陰謀家。

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都或多或少地借鑒了其他形式。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一個不靠外來移民的辦法、不靠歸化、不靠殖民地的政府,而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得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為了防止少數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在集會中,人民必須解決兩個問題,、第一個是:“主權者愿意保存現有的政府形式嗎?”第二個是:“人民愿意讓那些目前實際在擔負行政責任的人們繼續當政嗎?”介于主權者和政府之間的一種力量是議員,但是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所以議員代表不了人民,只是人民的辦事員,他們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政府行政權的創制不是契約,而是法律。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有的契約。

第四卷討論幾種社會組織

公意是不可摧毀的,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例如:人民大會、保民官、獨裁、監察官等,歷史上的共和國古羅馬、古希臘,特別是斯巴達,教導了我們這些形式的價值。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在任何時候都在公民的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基督教的統治精神是和他的體系不能相容的。基督教是一種純精神的宗教;基督徒的祖國是不屬于這個世界的。基督徒以一種深沉的、決不計較自己的成敗得失的心情在盡自己的責任。每個公民都應該有一個宗教,宗教可以使他們熱愛自己的責任,這件事卻是對國家很有重要關系的。這種宗教的教條,卻唯有當其涉及到道德與責任??而這種道德與責任又是宣揚這種宗教的人自己也須對別人履行的??的時候,才與國家及其成員有關。公民宗教的教條應該簡單,條款很少,詞句精確,無需解說和注釋。現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國家宗教,所以我們就應該寬容一切能夠寬容其他宗教的宗教,只要他們的教條一點都不違反公民的義務。但是有誰要是膽敢說:教會之外,別無得救,就應該把他驅逐出國家之外,除非國家就是教會,君主就是教主。這樣的一種教條,唯有在神權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害的。

四、心得體會

讀了此書之后感受最深的是社會的運行需要一定的秩序,維持這一秩序的是法律,如何制定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最大權利,這個權利應該屬于人民,法律應該由人民中代表投票產生。關于公益和眾益的區別在《社會契約論》里講的也很清楚,就是公眾意志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歸宿。

公意和眾意有很大區別;公意只著眼于公眾的利益,而眾意卻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僅僅是個別意志的總和。但是,除掉這些個別意志之間相互抵觸的部分之外,剩下的總和依然是公意。為了更好的表達公意,國家內部不能有派系存在,而且每個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最重要的。

五、經典語句

1.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

2.當人民被迫服從而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但是,一旦人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由時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自己的自由的,所以人民就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則別人當初剝奪他們的自由就毫無理由了。

3.人性的首要法則,是要維護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關懷,是對于其自身所應有的關懷;而且,一個人一旦達到有理智的年齡,可以自行判斷維護自己生存的適當方法時,他就從這時候起成為自己的主人。

4.按格勞秀斯的說法,究竟全人類是屬于某一百個人的,抑或那一百個人是屬于全人類的,仍然是個疑問;而且他在他的全書里似乎是傾向于前一種見解的;而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這樣,人類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領,首領保護他們,就是為了要吃掉他們。

5.自由不僅在于實現自己的意志,而尤其在于不屈服于別人的意志。自由還在于不使別人屈服于我們的意志;如果屈服了,那就不是服從公約的法律了。做了主人的人,就不可能自由。

6.自然人本身自成一個單位,他是整數,是絕對的整體,他對他自己或他的同類才具有比例關系。政治人則只不過是一個分數,他有賴于分母;他的價值就在于他對全體、也就是對社會體的比例關系。

7.為了使社會公約不至于成為一紙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著這樣一種規定??唯有這一規定才能使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因為這就是使每一個公民都有祖國,從而保證他免于一切人身依附條件,這就是造成政治機器靈活運轉的條件,并且也唯有它才是使社會規約成其為合法的條件;沒有這一條件;社會規約便會是荒謬的,暴政的,并且會遭到最嚴重的濫用。

8.我已經談過什么是社會的自由。至于平等,這個名稱絕不是指權力與財富的程度應當絕對相等;而是說,就權力而言,則它應該不能成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憑職位與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財富而言,則沒有一個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購買另一個人,也沒有一個公民窮得不得不出賣自身。這就要求大人物這一方必須節制財富與權勢,而小人物這一方必須節制貪得與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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