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國家,大家可能應該都聽說過人民檢察院這個機關了,這個機關是我們國家的一個檢察機關,并且行政能力也是很大的,可以使用自己的主權,但是在使用主權決定一個案子不再起訴的時候也是得需要走正規流程的,作為我國較大的檢察機關他的職能是什么?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詳細流程
同起訴決定一樣,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也是對案件處理的一種結果,因而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不起訴決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為了保證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質量,及時發現和糾正可能發生的差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146條規定了不起訴的具體程序,其具體內容如下:
1.制作不起訴決定書。凡是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制作《不起訴決定書》,這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確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不起訴決定書的名稱、編號;(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等;(3)案由和案件來源;(4)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其他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5)不起訴的理由和法律根據,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刑事訴訟法條款;(6)檢察長署名,制作日期和加蓋院印;(7)附注事項。
2.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1)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2)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3)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3.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4.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5.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后的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復議決定有錯誤的,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提請復核的意見書后,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應當指定檢察官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后的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6.對被害人、被不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和第146條的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被害人在申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上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復查決定,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將復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被不起訴人在申訴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受理,控告申訴部門復查后提出復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撤銷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同時抄送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提出公訴的復查決定后,應當將案件交由刑事檢察部門提起公訴。
在我國檢察院的主要工作職能是什么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于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于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并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于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于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