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關于印發安順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來源:市政府辦 日期:2016-01-14
安府辦發〔2016〕1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安順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1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順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暫行)》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意見〉的通知》(黔建房通〔2015〕38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順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設立專門的房屋征收部門或在住建部門中確定一個部門作為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也可以委托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
市住建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國土、發改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 統籌轄區內政府購買房屋征收服務工作;
(二) 組織國土、規劃、房管、建設、工商、稅務、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以及房地產登記簿記載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同時加大對違法建筑的查處力度;
(三) 制定房屋征收補助和獎勵辦法;
(四) 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和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五) 公布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
(六)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應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
(七) 作出征收決定前,組織開展房屋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在2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 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布;
(九) 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布;
(十) 被征收人從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具體實施或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對委托實施單位進行監督;
(二)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各類服務機構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測繪、摸底調查、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三)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
(四) 組織開展房屋征收摸底調查工作;
(五) 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的,依法提起訴訟;
(六) 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報請同級縣(區)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七) 按規定向市住建部門報送轄區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的相關統計數據;
(八) 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被征收房屋的證據保全,對征收補償決定中明確的補償金額和銀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進行公證;
(九) 公開房屋征收信息,及時為被征收人提供房屋征收補償的相關信息。
(十) 建立完善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第三章 房屋征收工作管理
第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房屋征收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應當納入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八條 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縣(區)住建部門組織編制,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地點;
(二)公共利益類別;
(三)征收范圍(征收規劃紅線圖);
(四)征收房屋面積、性質與戶數;
(五)征收補償資金概算及資金來源;
(六)對被征收人的安置方式;
(七)安置房源籌措計劃。
第九條 縣(區)住建部門須在每年6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上報市住建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房屋征收年度計劃有調整的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市住建部門備案。
房屋征收年度計劃備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批文或者相關材料;
(二)規劃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相關材料;
(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或者相關材料;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納入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相關批準文件。
第十條 市住建部門建立安順市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統,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抓好房屋征收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用工作。
第十一條 完善房屋征收項目前期摸底調查制度。
(一)房屋征收部門在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前,須對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租賃和用益物權、戶籍、人口、安置意向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將摸底調查結果存檔備查,并及時錄入房屋征收信息管理系統。
(二)房屋征收部門將被征收房屋摸底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和房屋征收信息網站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并作為被征收房屋權屬認定的重要依據。
(三)開展摸底調查的房屋征收服務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配備精準的測繪設備,確保摸底調查測繪數據準確。
第十二條 市住建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能提供持續服務的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選擇,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參與評估活動。征收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市住建部門應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建立健全對房屋征收服務機構的考核制度,征收從業人員職業規范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存入專用賬戶,確保?顚S、足額支付。對于已明確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建筑質量安全標準,水、電等配套設施齊全,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無產權糾紛。
第十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房屋征收補償、獎勵和補助等標準在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市住建部門負責對中心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的征收補償方案進行總體平衡。
第十六條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對無理索要高額補償、拒不按時搬遷、侵害其他已搬遷群眾合法權益、嚴重影響房屋征收秩序和安置住房建設進度的,縣(區)人民政府在嚴格履行房屋征收程序的前提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及時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住建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對征收補償資金的到位、存儲、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確保補償資金的安全與合規使用。
第十八條 各級審計部門要對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與審計。
第十九條 督查督辦部門要加強對部門履行職責、貫徹落實工作部署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執紀監督問責,嚴肅查處違紀違規行為。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市紀委,市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
安順軍分區,武警支隊。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
各民主黨派。
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1月11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