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近年來影響最大、當地百姓最為痛恨的涉黑團伙頭目李海峰于5日上午被依法執(zhí)行槍決。
曾是公安部通緝的要犯,曾為害一方10余載,傷害無辜群眾近百人。吉林省吉林市黑社會老大李海峰“稱霸”一方,利用壟斷采沙場及經營殯儀館的便利條件,斂財數百萬元。據警方稱,李海峰團伙是吉林市近年來影響最大、當地百姓最為痛恨的涉黑團伙。
2006年11月5日,李海峰涉黑犯罪團伙成員公捕大會在永吉縣岔路河鎮(zhèn)舉行,23名團伙成員被公開批捕。隨后,老百姓像過節(jié)一樣在會場周圍燃放起鞭炮。
2009年1月20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海峰案共31名被告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李海峰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經審理,在檢察機關所提起的19項罪名當中,除強迫職工勞動罪外,其他18項罪名全部成立。
法院一審判處李海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87萬元。一審判決后,李海峰上訴至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8月2日,吉林省高院以李海峰犯傷害罪、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判處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