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茂名市征地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直接向市國土資源局反映。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茂名市征地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管理,依法征收土地,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滿足我市城鄉建設需要,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征地工作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依法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被征地的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正確處理好發展與穩定、保障建設與保護農民利益的關系。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切實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征地工作組織與保障
第四條 征地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鎮政府或街道辦,根據上級政府的部署辦理具體征地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征收土地。
征地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首長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
國土資源、勞動保障、林業、統計、建設、規劃、房產、發改、物價、財政、監察、公安、司法、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相關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政策把關、技術指導、審查報批工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核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對象,落實社保政策,出具征地報批所需的相關證明等工作;林業部門負責征收林地的審核上報,為征地報批提供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工作;統計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所在的縣(市、區)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認定資料等工作;規劃部門負責征地規劃管理工作;房產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發改部門負責征地投資計劃管理工作;物價部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價格確認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資金籌集及稅費管理工作;監察部門負責征地監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征地秩序管理工作;司法部門負責征地糾紛調解工作;農業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使用監管、配合做好基本農田調整和辦好補充耕地質量驗收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征地事務性保障工作,統一支付相關款項,與財政部門協調相關籌款、預決算等事務。
第六條 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征地報批時,應嚴格執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試行征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的通知》(粵國土資源發〔2005〕153號),對無銀行出具的預存征地補償款到位證明,或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征地補償款已經支付證明的,不予受理征地報批。
第七條 建立征地補償爭議協調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爭議調解機制,及時調處征地過程中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行為合法、公平和公正。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所在縣(市、區)司法部門代同級政府受理并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以申請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也可以由市司法部門代市政府再協調,再協調不成的,申請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八條 建立征地激勵機制。市、縣(市、區)政府應從征收土地收益中提取適當比例資金,用于確保征地工作經費、基層政府收益分成和對征地工作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具體辦法由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建立土地征收監管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由同級政府監察、審計、法制、國土資源、民政、農業、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組成的土地征收監管機構,負責對年度內土地征收范圍、程序、補償與安置標準、補償費用的分配、有關部門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征地工作中損害被征地農民利益的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征地程序
第十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健全征地工作制度,提高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征收土地。
第十一條征地報批前的程序:
㈠ 征地情況調查。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征地計劃,或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準(審核)文件和規劃部門核定的用地計劃,組織地籍測繪等人員對擬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年產值、土地面積等進行調查了解。依據土地登記或者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核查土地權屬。根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和勘測定界成果核準土地的地類、面積,形成土地分類面積匯總表,測繪擬征地范圍地形圖(工作用圖)和報批的勘測定界圖,擬訂征地補償標準和方案。征地補償方案報市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方可實施征地告知程序。
㈡ 征地告知。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人民政府向擬征地范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發布《征地告知書》(或征地預公告,下同),《征地告知書》的內容包括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居住地范圍內張貼,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交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簽名確認;拒絕簽名確認的,送達經辦人應在備注欄加以說明,并將其張貼在《征地告知書》上,拍攝照片,與《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一同存檔備查。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苗木等作物和通過搶搭搶建、突擊裝修等方式形成的地上附著物以及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的,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㈢ 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在調查確認中,對拒不在調查表中簽字蓋章確認的,由被征地所在鄉(鎮)、村、組有關人員簽字見證調查結果;也可以采用照相、攝像等取證方式,并將結果予以公證。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
㈣ 組織征地聽證。
征地告知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征地聽證告知后認為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依法合理,不需要參加聽證的,應出具自愿放棄聽證證明,但在聽證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接到《聽證通知書》,應準時到場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
視為放棄聽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規定出具書面說明作為聽證材料,并在說明中承諾對相關聽證材料真實性負責。
㈤ 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報批方案。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采納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在聽證會上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報批方案。第十二條征地材料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之前,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申請建設用地單位,將預計需要的征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存征地補償預存款專戶,并由銀行出具預存征地補償款憑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廣東省建設用地審查報批辦法》(粵府辦〔2005〕70號)及相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征地:
㈠ 發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鎮、村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方案包括下列內容:1、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內容: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上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合并為一次公告。
㈡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著物的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不按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列入補償范圍。
㈢ 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兌現征地補償款和交付土地。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批準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和經確認的地類面積、附著物等確定補償總額,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未兌現征地補償款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不領取土地補償款、不按期交出土地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出《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書》,如仍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章 征地補償
第十四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㈠土地補償費。
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補償;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8倍補償;征收魚塘的,按其臨近水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12倍補償;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7倍補償;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鄰近其他耕地補償標準的50%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鄰近其他耕地的補償標準補償。平均年產值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㈡ 安置補助費。
征收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收其他農用地的,其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5倍。
按前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征收宅基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上述補償標準不得低于《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06〕149號)確定的征地補償保護標準(見附表)。
第十六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屬茂名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按市政府規定執行;其他地區,由土地所在地縣級政府參照確定。
第五章 征地補償款的支付、分配和監管
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費實行實名支付。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具的經村委會和鎮政府審核同意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給農民。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當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補償登記表,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設立的專門賬戶中以活期存折的形式實名支付給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權利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
第十九條土地補償費、依法應當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有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主要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和公共福利事業。
集體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辦法,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其使用情況應按村務公開的規定定期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并報鎮政府、街道辦備案。具體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指導意見,由農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按照公開、公正原則,強化對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審計、國土資源、財政、勞動保障、農業、民政等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補償落實、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協助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征地補償費使用和監管制度。
第六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 農轉非人員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自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確定應當轉為城鎮居民(非農業戶口)人員名單,向村民公示,并分別報縣(市、區)公安、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各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和有關規定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轉為城鎮居民(非農業戶口)的被征地農民在戶籍管理和子女入學方面享受城鎮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條 留用地安置。依照規劃要求,按新征土地面積的10%~15%安排土地,留給被征地所在村集體作為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不含公用建設用地的可按10%,含公用建設用地的可按15%,由被征地村集體自由選擇)。但是,屬于《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第一款第㈠、㈡、㈢項規定的情形,不安排留用地,按該辦法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已經是集體所有性質的留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該留用地征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入股分紅安置。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土地使用權租賃、聯營、作價入股或將征地補償款作為資本金入股等方式參與項目經營,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穩定收入。
第二十四條 農業生產安置。對耕地資源和土地后備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法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調整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農民擁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方便其繼續從事農業生產。以調地方式安置人員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就業安置。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應當堅持用地單位優先招用、勞動者自主擇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
用地單位招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被征地農民。鄉鎮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條件的,應當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
組織被征地農民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促進被征地農民再就業。由被征地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被征地農民需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員名單,經當地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制定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培訓經費從政府征地安置補助基金中解決。
第二十六條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茂名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茂府辦〔2008〕17號)規定程序辦理。涉及被征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費應納入征地成本,由政府統籌安排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在建設項目征地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按規定對相關政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沒有按規定程序征收和使用土地的。
㈡未批先用或征地手續不齊全、征地補償費未兌現,擅自允許建設單位開工建設的。
㈢擅自降低有關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㈣違反規定實施征地的。
㈤有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糾正;造成嚴重后果或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㈠未按規定就征地補償安置組織討論和聽證的。
㈡對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進行公告的。
㈢ 在預存征地款未按規定到位時就受理和報送建設用地報批件的。
㈣不按規定執行征地補償款實名支付的。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有關部門未按《廣東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使用和管理各項征地補償費的,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對故意阻撓、破壞征地工作或用地建設,擾亂社會秩序,威脅、圍攻、毆打征地工作者或國土管理工作人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單位:萬元/公頃 | |||||||
地區類別 | 耕地 | 園地 | 林地 | 養殖水面 | |||
一類 | 99.45 | 76.50 | 30.60 | 103.28 | |||
二類 | 76.05 | 58.50 | 23.40 | 78.98 | |||
三類 | 64.35 | 49.50 | 19.80 | 66.83 | |||
四類 | 58.50 | 45.00 | 18.00 | 60.75 | |||
五類 | 46.80 | 36.00 | 14.40 | 48.60 | |||
六類 | 42.90 | 33.00 | 13.20 | 44.55 | |||
七類 | 39.00 | 30.00 | 12.00 | 40.50 | |||
八類 | 33.15 | 25.50 | 10.20 | 34.43 | |||
九類 | 27.30 | 21.00 | 8.40 | 28.35 | |||
十類 | 23.40 | 18.00 | 7.20 | 24.30 | |||
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地區分類表 | |||||||
地 級 市 | 市(縣、區) | 鄉(鎮、街道) | 地區類別 | ||||
茂 名 市 | 茂南區 | 河東街道、站前街道、官渡街道、河西街道、紅旗街道、新華街道、露天礦街道、茂南城郊區 | 四類 | ||||
新坡鎮、公館鎮、高山鎮、鎮盛鎮、鰲頭鎮、袂花鎮、金塘鎮、山閣鎮 | 五類 | ||||||
茂港區 | 南海街道、高地街道、羊角鎮 | 四類 | |||||
坡心鎮、七逕鎮、小良鎮、沙院鎮 | 五類 | ||||||
信宜市 | 東鎮街道 | 六類 | |||||
鎮隆鎮、合水鎮、懷鄉鎮 | 七類 | ||||||
大成鎮、白石鎮、北界鎮、朱砂鎮、水口鎮、丁堡鎮、金垌鎮、貴子鎮、洪冠鎮、新寶鎮、平塘鎮、思賀鎮、池洞鎮、茶山鎮、錢排鎮 | 八類 | ||||||
高州市 | 石仔嶺街道、山美街道、潘州街道、寶光街道 | 六類 | |||||
石鼓鎮、長坡鎮、分界鎮、大井鎮 | 七類 | ||||||
云潭鎮、新垌鎮、根子鎮、馬貴鎮、大坡鎮、金山街道、謝雞鎮、東岸鎮、鎮江鎮、沙田鎮、南塘鎮、荷花鎮、泗水鎮、古丁鎮、曹江鎮、平山鎮、深鎮鎮、潭頭鎮、河塘鎮、石板鎮、團結農場、勝利農場、火星農場 | 八類 | ||||||
化州市 | 河西街道、東山街道、下郭街道、南盛街道、石灣街道、鑒江區 | 六類 | |||||
平定鎮、合江鎮、同慶鎮 | 七類 | ||||||
中垌鎮、江湖鎮、林塵鎮、良光鎮、笪橋鎮、楊梅鎮、長岐鎮、那務鎮、麗崗鎮、官橋鎮、寶圩鎮、新安鎮、播陽鎮、文樓鎮、平定林場、文樓林場、播陽林場、合江六旺林場、麗崗林場、良光林場 | 八類 | ||||||
電白縣 | 水東鎮 | 六類 | |||||
電城鎮、沙瑯鎮 | 七類 | ||||||
博賀鎮、樹仔鎮、霞洞鎮、觀珠鎮、林頭鎮、麻崗鎮、旦場鎮、望夫鎮、羅坑鎮、那霍鎮、嶺門鎮、馬踏鎮、黃嶺鎮 | 八類 | ||||||
主題詞:城鄉建設 征地 規定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紀委辦,茂名軍分區,茂名武警支隊,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中央、省駐茂單位,各人民團體,各高等院校,各新聞單位。
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0年6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