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調研座談會心得體會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提出,是在深刻把握黨風廉政建設規律的基礎上,對紀委履職理念的準確闡述。為貫徹落實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提出“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的要求,指明了執紀的具體方式和路徑,具有極強的實踐性。
在紀律審查工作中,執紀審理工作“看似尾巴、實則龍頭”,在用黨章黨規黨紀這把紀律的尺子衡量違紀行為時,既要不偏不倚,又要不遺不漏,更要突出執紀特色和黨內審查特點,充分體現出紀律檢查的政治性。對此,各級紀委要自覺運用“四種形態”,從突出執紀要求、執紀特色、執紀效率、執紀效果等四個方面,不斷創新完善執紀審理方法,改進監督執紀問責方式,促進紀律審查工作與時俱進。
1突出執紀要求,拓展執紀審理的視野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核心和本質是全面從嚴治黨,體現了抓早抓小的一貫執紀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在認真審核把關案件質量的同時,進一步拓展執紀審理視野,加強對紀律審查過程中問題線索處置情況的監督制約,切實做到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
一方面,開展對被審查對象問題線索核查情況的倒查,防止初核定位不準。注重加強對個案初核階段線索核查處置情況的審核力度,并在審理報告中進行說明。對未予核查或調查的重要違紀線索譬如串供堵口、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的線索提出進一步查證的建議,引導初核從“盯違法”向“盯違紀”轉變,從以往重點初核涉嫌受賄、貪污等經濟類違紀違法線索,轉到同等重視核查“六大紀律”類問題線索,尤其把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線索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
另一方面,開展對涉及其他黨員干部問題線索核實情況的倒查。對被審查對象交代的涉及其他黨員干部違紀違法問題,包括行賄、送禮金、共同受賄、違規辦理相關事項、“一案雙查”等問題線索,不能因為涉及黨員干部眾多或被審查對象查實的問題已足以給予“雙開”處分等因素,而對此類關系到當地政治生態的問題置之不理。這不符合“懲是為治”、辯證把握“樹木”與“森林”關系的審查導向。
2突出執紀特色,聚焦執紀審理的重點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前三種都是違紀形態,只有極極少數才是“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形態。這說明當前我們的重點是“盯違紀”、“審違紀”,需要進一步強化紀律意識,提升審理違紀問題的能力。為此,各級紀委要轉變觀念,強化審理的紀律思維,聚焦執紀審理的重點,深入研究探索用黨章黨規黨紀全面衡量黨員干部違紀行為。
一方面,“紀在法前”,用紀律的尺子全面衡量黨員干部的違紀行為。將違反“六大紀律”特別是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作為審查重點。將“從舊兼從輕”的條例適用原則,具體到執紀審理工作中去,以新條例更嚴的構成要件來審核認定違紀行為;對于發生在過去的“對抗組織調查”、“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問題,據實述明,彰顯紀律要求。對于定性有爭議的違紀且涉嫌犯罪問題,在已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事實的基礎上,不糾纏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問題,先用更嚴的紀律尺子來評判,無論司法機關最終是否認定犯罪,以更嚴的紀律作為尺度標準的評價都是在踐行紀在法前要求。
另一方面,“紀法各表”,用紀律的語言立體揭示黨員干部的違紀特性。在審理報告的違紀事實部分,將違紀行為按“六大紀律”進行分類和表述、排序,同時嚴格把紀律問題和涉法問題分開表述,紀律問題在前,直觀體現“破法必先破紀”的蛻變軌跡;改變查找違紀行為的思維方式,從違法犯罪行為的各個細節入手,將過程和手段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挖掘出來,譬如受賄行為中若存在賣官鬻爵、嚴重違反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的問題,一并描述和揭示該違紀特征;在審理報告的結論部分對違紀人員進行綜合評價,用紀律語言為其“畫像”,揭示違紀生成的典型性和特殊性,始終傳遞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審查理念。
3突出執紀效率,創新涉刑審查的方式
“四種形態”提出后,社會上有一種擔憂,是不是紀委從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黨紀要嚴、國法更要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絕不是對反腐敗“高壓態勢”的“放松”和“退縮”等,更不是數量和力度上放緩反腐節奏。各級紀委要辯證、聯系和發展地理解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在關系,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同時,始終對貪腐問題“零容忍”,以快查快結快移送,提高執紀效率。
一方面,對“嚴重違紀涉嫌違法”形態的立案審查,在有限時間內,注重充分發揮黨內審查優勢,充分運用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實證據等,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去感化對方,促使其徹底講清問題,以達到教育挽救目的。要著重對被審查人的違紀違法特點進行分析,與其職務職權、性格特征、交往范圍進行比對,重點描述違紀違法問題的形成過程,以便全面掌握違紀違法問題的生成特點和規律,以此反映紀律審查的整體效果是否達到預期。
另一方面,教育挽救到位、交待問題徹底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查深查透”、取證到位,黨內審查把主要違紀問題查清后,將被審查對象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過去在涉刑審查中,往往對涉嫌犯罪問題具體性質以及證據是否收集到位、能否達到司法認定的標準,進行認真審核和反復論證,實際上成了司法程序的“批捕起訴”。現在新《條例》將關于違法涉嫌犯罪的相關內容刪除,只作銜接規定,說明黨內審查階段沒有必要越俎代庖對違法犯罪問題進行具體性質確認。為此,在涉刑審查報告中嚴格區分出涉嫌犯罪問題和線索后,只審核是否涉嫌犯罪、達到移送要求即可,“盯違法”并不“定違法”,從而快查快結、快進快出。
4突出執紀效果,豐富問責的處理形式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系統全面地對黨員干部不同程度違紀的問題提出了科學合理的處理原則,對處理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提出了新要求。中央紀委對部分違紀者給予“斷崖式”處理后,社會效果好、警示作用大。為此,各級紀委要切實把握寬嚴相濟的處理原則,針對被審查對象的不同違紀性質、違紀情節,區分情形、區別對待,綜合采取更妥當的處理形式,努力實現良好的政治、社會和紀律效果。
其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在黨紀處分上釋放執紀必嚴的信號。在案件處理上,要始終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立足個案情節、體現個案特點,綜合考慮違紀金額、違紀性質、違紀責任、違紀時間等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特別是對于不收手、不收斂,繼續頂風違紀的黨員干部從重或加重處理,體現“越往后執紀越嚴”的處理導向,與正風肅紀要求保持同頻共振。
其二,綜合運用多種手段,適應抓早抓小的問責導向。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要求抓細、抓實,突出抓問責,單一的黨紀處分已不能適應這一形勢需要。為此,在準確適用黨紀處分同時,要強化所在黨組織的主體責任意識,用足用好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建議權,做到優勢互補,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穩妥處理,適應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問責導向,尋求最佳處理效果。
其三,綜合把握處理時機,放大紀律審查效果。在對黨員干部的處理上,兼顧及時性和穩妥性。能及時盡快處理的,要及時盡快處理;涉嫌犯罪的,一般在移送司法機關之前作出黨紀政紀處分,特殊情況下在司法機關提起公訴或一審判決之前進行處理。在作出處理后,第一時間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以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點名道姓、實名通報,下發違紀黨員懺悔材料,不斷放大紀律審查效果。
【2】實踐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調研座談會心得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