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對于建設什么樣的黨的正式規范,主要是通過對黨的性質、指導思想、理想信念、奮斗目標的各項規定體現出來的。總綱部分開宗明義地規定了黨的性質:“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與原來黨章對黨的性質的規定相比,這樣以“兩個先鋒隊”、“一個核心”、“三個代表”對黨的性質做出規定,并不是根本原則的不同,而是中國共產黨一貫堅持、始終如一的黨的性質規定的邏輯發展。十六大關于黨章修正案的決議指出:“這樣表述黨的性質,切合我們黨的歷史發展和現實狀況,符合時代要求,有利于最廣泛地調動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團結和帶領廣大人民群眾共同”。當年,劉少奇同志曾經說過:七大黨章是“保證中國民族與中國人民獲得勝利與解放的黨章”。今天,我們同樣有充分理由堅信,十六大黨章必將是一個保證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獲得勝利和振興的黨章。黨的實際生活證明,黨章不是"紙上的手段",不是無足輕重的東西,而是在很大程度上關系著黨的前進與后退、壯大與縮小、勝利與挫折。在黨執掌政權之后,它還關系著整個國家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創立、實施及其不斷自我完善。任何一部經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確認并對黨內生活產生效力的黨章,都將對構筑黨的組織,實施黨的政治主張,維持黨內生活、工作秩序,并對整個國家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任務,要求各級黨委和領導干部不斷提高科學判斷形勢的能力,駕馭市場經濟的能力,應對復雜局面的能力,依法執政的能力和總攬全局的能力。新黨章還規定要“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內監督制度”,并賦予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以經常性的“對黨員領導干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的職權,這在我們黨內法規史上是第一次。顯然,所有這些規定,對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都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正如十六大關于黨章修正案決議指出,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吸取這些年我們黨自身建設取得的新經驗,在黨章中對黨的建設和黨的領導等一系列問題提出更加明確的要求,對于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作用。
同志在談到堅持黨要管黨、把從嚴治黨方針貫徹到黨的建設各項工作中去時,第一條強調的就是:“嚴格按黨章辦事,按黨的制度和規定辦事”。經驗證明,按照黨章辦事,關鍵在于黨內普遍增強黨章意識,首先是黨的各級干部增強黨章意識,把自覺遵守和維護黨章作為自己的神圣職責。這就是說,要對黨章的實質、內容、規定及效力有科學的理解;對執行黨章有高度責任心,堅持以黨章為指導,規范自己的行動,評價黨內功過是非;自覺地將黨章應用于黨的生活,對一切違反黨章的行為進行堅決斗爭,把“有章必依,違章必究”看作天經地義的事情;在全黨同志的集體努力中,不斷充實、完善黨章以及黨章為主體的黨內法規制度建設。現在有些黨組織軟弱渙散,其具體表現之一,就是對黨章重視不夠、執行不力。而黨內存在的一些消極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有的情況還日趨嚴重,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包括黨章在內的黨內法規制度未能得到遵守,甚至嚴重違反黨章的行為也沒有受到應有懲處,這是極不正常的,也是很危險的。“徒法不足以自行”。黨章不會自然而然地產生效力。只有通過千千萬萬的黨員和干部自覺遵守和實踐黨章,我們的黨才能永葆生機活力,才能永遠立于不敗之地。
事實表明,黨和國家每前進一步,黨章中就會有相應的反映。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首次把鄧小平同志建設有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及一系列方針政策寫入黨章,增加了建立、實行對內對外的全面開放和精神文明建設、民主法制建設等重要內容。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鄧小平理論為黨的指導思想,在黨章中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黨章中還寫進了關于鄧小平理論的論述,規定黨員和黨的干部要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這次十六大對黨章的修改,是對十三年來黨的進步更為集中、更為全面的反映。十三年的成就是新黨章的基礎,十三年的經驗是新黨章的根據,十三年的創新是新黨章的源泉。我們黨在全面總結十三年基本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把十三年來的理論成果和實踐成果作了高度概括,集中地寫進了十六大黨章,從而使這部新黨章達到了自十四大以來黨章建設上的最大進步和最高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