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心得體會(1)
近年來,公安機關雖在預防和懲治腐敗方面進行了不懈努力,但仍存在著違法亂紀等腐敗現象,對公安執法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對公安隊伍建設產生極大的危害。 “國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公安機關肩負著打擊犯罪,懲治違法,保護人民,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使命,為完成這一使命,必然要進一步加大公安機關的反腐倡廉的力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提高公安隊伍的戰斗力。本文就公安機關腐敗特點、產生的原因危害及其反腐倡廉建設的途徑加以探討,希望對純潔公安隊伍,樹立良好公安形象有所幫助。
一、公安機關腐敗特點
隨著經濟建設突飛猛進,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各種利益的誘惑也越來越多,人們思想比較復雜,各種社會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這一時期,各種違法犯罪現象激增,公安機關腐敗現象也日益凸顯,令人擔憂。其腐敗呈現以下特點:
一是公安機關查處的犯罪官員級別越來越高。如公安部原副部長李紀周,原*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副書記(正部長級)李東升;曾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公安局長的文強、王立軍。還有寧波市公安局原黨委副書記、副局長賀富昌(副廳級),廣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何靖,衢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蔡建明, 浙江臺州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原副局長張文聰;湖南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蔡亞斌等一批公安高官貪污腐敗,相繼受到查處或法辦。
二是“窩案”日益突出。如:重慶王立軍案,原廣東公安局長倪俊雄、黃鴻行落馬,都牽出多名下屬;再如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原公安局長楊華杰腐敗案,涉及到臨泉縣公安局黨組成員、公安局的交警、 經偵 、指揮中心、拘留所、治安大隊負責人幾乎無一幸免,甚至基層派出所、戒毒所的所長、民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
三是基層公安民警利用執法便利,實施各種腐敗。如交警部門有的民警利用辦證、審查車輛,處理交通事故等“特權”亂收亂罰;治安部門利用對黃、賭、毒查處違法亂紀,戶籍管理利用戶口遷移、私改年齡等弄虛作假;刑警辦案利用取保候審、罪行界定等故意混淆是非,蒙蔽當事人及其家屬。他們吃、拿、卡、要,公然或變相的收受財物,使法律失去公正性。
二、公安機關腐敗產生的原因及危害
近些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對反腐倡廉建設不斷加強,公安系統內部也制定了“異地任職”、“十項規定”、“ 五條禁令、五個嚴禁、三項紀律”等措施,但為何屢禁不止,還有那么多干警腐敗墮落,明知會對社會造成及其嚴重的危害,還知法犯法,原因何在?
(一)理想信念淡漠、執法為民理念不牢
思想是行動的指南,有什么樣的思想就有什么樣的行動。首先不少干警理想信念不夠堅定,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扭曲,面對各種誘惑,意志薄弱,精神道德滑坡,出現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其次是宗旨意識淡薄,淡化了執法為民的理念,在工作中急功近利,作風粗暴,服務群眾“冷硬橫推”,出現了“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官僚主義作風。最后是特權思想作祟,由于某些執法環境不夠完善,有些干警就鉆法律的空子,在執法時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以罰代刑,降格處理,貪贓枉法,把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作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武器。
(二)領導干部以身試法,不能廉潔自律
在公安機關查處的貪污腐敗案件中,領導干部以身試法的尤為突出,其原因有:一是一些領導干部思想意志薄弱,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不能正確對待人民賦予的權力,忘記了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知法犯法。二是利益的誘惑,在查處的公安機關領導中,大部分都在不同程度上收受錢財,他們往往利欲熏心,用權力作為牟利的砝碼,在行政執法、基建工程、買官賣官方面大肆貪斂錢財。如廣州的倪俊雄在崗位調整、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并受賄共計人民幣278.1萬元、港幣 211萬元、美元3萬元; 安徽臨泉縣公安局局長楊華杰, 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作調動、職務調整、 提拔重用、關照經營、案件處理等方面收受下屬或其他人員、私營企業主、個體戶等人賄賂216.6872萬元。 象這樣以權牟利的腐敗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不是少數。三是放縱自己,狂妄自大,獨斷專行,假公濟私,有的甚至充當黑社會的保護傘,無視黨紀國法,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淵。
上行下效,有這樣的領導就會有為仕途不惜花重金的下屬,買官賣官就成腐敗的重要因素,所以才有 “窩案”,才有民警趨炎附勢充當“內鬼”,為黑勢力開綠燈,甚至保駕護航!吧菖c貪為伴,欲與色相隨,腐與敗并驅”, 而貪官的奢、欲、權往往是貪腐的源頭,公安機關不少領導干部、腐敗分子正是貪圖錢財,做錢權交易,一步步陷進腐敗的沼澤,走向犯罪的深淵,給公安機關乃至全社會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監督不力及監督機制不夠完善
一是公安機關的腐敗產生并迅速蔓延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不完善有一定關系,腐敗分子正是鉆法律、法規、政策漏洞,違法亂紀滲透進去,蔓延開來。二是我國現行的監督機制雖形式上比較完整,有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層層監督,但是監督的力度到地方有時就會大大削弱,有時甚至失去監督力度;三是公安機關的監察、督查、審計的等部門屬于局黨委領導,監督者和被監督者一般是上下級關系,這樣監督者往往受制于被監督者,監督的力度可想而知;四是是我國條塊的行政管理模式,使得地方對公安的人力,財力有較大的控制權,雖用人形式上公開、公平、民主,但實質上上級領導有時很難任人唯賢,而是提拔使用自己喜歡的人,這樣的干部一旦被任用就會極力討好上級領導,形成上下一氣,上級領導也自然會放松對自己“心腹”的監督;最后是人大,紀律檢查委員會等監督也往往也流于形式,一般沒人舉報,就不會主動監督,就是監督了也還有的領導遞條子,打招呼,作指示,干擾監督機關的正常工作。總之,各種監督缺乏相應的機制制約, 使得監督不力,造成權力失控,腐敗蔓延。 三、加強公安機關反腐倡廉建設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