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例剖析讀后感和心得體會匯總篇
編者按:
自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六條意見”和市委“八簡兩風”實施以來,我市各地各單位認真抓好貫徹執行,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堅決予以查處和曝光。,全市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854件,印發通報100期,處理黨員干部817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55人,主要涉及接受服務對象宴請、違規發放福利、以考察名義公款旅游、收送禮金禮品禮卡、操辦喜慶婚宴借機斂財等10大類型。對于違反八項規定精神的查處,社會上有不同的聲音。那么,究竟如何區分這些灰色地帶?違紀的紅線又在哪兒?處分的依據是什么?本網特別關注并為您解讀。
【公款旅游問題】
1.2013年10月26日至27日,黃岡楚天聲屏報社組織報社干部職工等共計21人,到安徽“文博園”、巨石山等地旅游,旅游費用15000元抵扣某旅游公司應繳納的廣告費。2015年2月13日,黃岡市直機關紀工委給予黃岡楚天聲屏報社(楚天聲屏報?黃岡周刊社)社長盧國勝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013年9月至10月期間,蘄春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本系統干部職工,分4批次共計63人分別去海南、四川、云南三地旅游,公款報銷旅游費用189000元。2015年2月6日,蘄春縣紀委給予縣質監局黨組書記、局長江遠明黨內警告處分。
【解析】
黨員領導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特別是用公款和變相用公款進行出國(境)旅游,干部群眾對此反映十分強烈,造成的負面影響是極其惡劣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不準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中央紀委明確要求,“禁止以開會、考察、培訓等名義變相公費旅游”。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規定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第七十八條規定:“揮霍浪費公共財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的;……”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除了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旅游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費用應由個人負擔。
1月16日,參加了單位召開的廉政學習會議,集中學習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例選編》的違規公款宴請、違規發放過節費、公款旅游、接受超標準接待、違規舉辦“升學宴”等10起案例。
通過學習,在靈魂深處受到強烈的震感,試想中央八項規定實施兩年來,反腐斗爭力度不斷加大,一些“老虎”相繼“落馬”,中央紀委先后十余次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問題發出通報,形成強大的威懾。但還有一些人不收手、不收斂,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頂風違紀,毫無忌憚。作為黨的干部,國家公職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不帶頭遵守八項規定,卻變作戲法突享受,嚴重違反了黨的紀律,是典型的“四風”問題。
作為一名普通黨員,通過案例學習,從中受到深刻的教育。一是從中央懲治腐敗的力度分析,反腐敗斗爭進入深水區,要深刻認識反腐敗斗爭的艱巨性、長期性、復雜性、緊迫性。二是要加強廉政學習,關注中央、各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反腐敗斗爭的決策方向,自覺把思想統一到中央對反腐敗斗爭的形勢判斷上來,堅決擁護黨中央懲治腐敗的英明決策。以關于懲治腐敗的重要論述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案例選編》為載體,強化自我約束,積極作為,做到自警、自醒、自勉。三是要深刻認識腐敗付出的高昂代價。既政治前途的代價、個人名節的代價、經濟的代價、家庭的代價、子女前途的代價。四是只有把遵守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自律有關制度,把自己關進制度“籠子”,內化一心、外化一行,從靈魂深處擺正位置,守住底線,筑牢防線,切莫存在僥幸心理,才能確保不碰“高壓”、不越“紅線”、不踏“雷區”、粉身碎骨。才能保住名節,守住幸福,頤養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