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3月30日修訂的《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村居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不收養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農村居民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書面表示自愿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八)、遠郊區、縣農村居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深山區長期居住并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有實際困難的。
二、農村生二胎新政策如何規定的根據《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進行修訂:一是放寬再婚生育條件;二是對生育間隔時間作適當調整。但這樣的調整僅針對特殊人群。
作為基本國策的計劃生育政策,并不會做大的調整。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經設區的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曾患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均隨前婚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六)、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七)、夫妻一方因非遺傳性殘疾失去勞動能力,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九)、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為農村居民且母親居住在農村連續5年以上,以農林牧漁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