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7日,全省正式啟動“單獨兩孩”生育政策,到6月30日,全省申請生育“單獨兩孩”的有7356人,批準7155人。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并審議《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全省的生育政策。《修正案草案》落實了“單獨兩孩”政策,實施“單獨”再婚家庭生育“感情孩”政策,取消“女方年滿26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間隔限制,提高獨生子女的獎勵標準。
“單獨兩孩”
取消生育間隔限制
《修正案草案》規定,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方為獨生子女的;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含5年)的;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其中一方殘疾,且殘疾程度相當于殘疾軍人5級以上(含5級)標準的;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5級以上(含5級)標準的;經市級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小組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市以上公益性醫療機構認定可以再生育的;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農村居民中有女無兒戶的所有女兒和女婿均為農村居民,其中招婿的只生育一女的。
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制。
“感情孩”
“單獨”再婚家庭可再生育
為了回應社會呼聲,維系再婚家庭穩定,允許“單獨”再婚家庭再生育一個“感情孩”的時機已經成熟。為此,《修正案草案》對原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作出修改,即在4種情況下允許再婚家庭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是,再婚前雙方分別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且夫妻有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是,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三是,夫妻中作為獨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四是,夫妻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
獎勵制度
獨生子女一次性獎2000元
《修正案草案》吸收近幾年全省計劃生育工作經驗,原則規定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和獎勵扶助制度,即對獨生子女死亡、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生活、養老、醫療、精神慰藉等方面給予幫扶和救助。同時,適當調整原獎勵措施,延長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年限并提高了標準,將發放年限從截至子女滿14周歲延長到18周歲,一次性獎勵從1500元提高到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