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云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批準通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草案)》,標志著云南省單獨兩孩政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云南單獨二胎新政策實施后生二胎的條件:
一、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非農業人口的,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鑒定,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適宜再生育的;
(二)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都是歸國華僑或者港、澳、臺同胞,來我省定居時間不滿六年的。
二、提倡農業人口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確有實際困難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三、少數民族農業人口在執行《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基礎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提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少數民族;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的。
四、再婚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為初婚,另一方為再婚并只生育過一個子女的;或者雙方都是再婚,其中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農業人口的再婚夫妻,一方為依法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喪偶者,另一方為未生育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