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精神,結合軍隊實際,決定對《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軍隊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軍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條例所稱軍隊人員,包括現役軍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二、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為獨生子女,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配偶是農村居民,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
第二款修改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分別向所在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取得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并經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方可懷孕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三款修改為:“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在接到育齡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申請后,應當在30天內予以批復。”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生育子女的時間間隔,應當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再婚家庭雙方再婚前累計已有兩個子女,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符合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并取得女方戶籍所在地的生育證明或者生育服務證,經師(旅)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報軍級單位計劃生育領導小組批準,方可再懷孕生育一個子女。”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軍隊建立由各級醫療衛生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加強基礎設施和技術手段建設,開展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預、不孕不育癥治療等工作,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五、第十九條修改為:“軍隊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學研究,有條件的,經過批準可以開展新業務、新技術。”
六、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育齡夫妻享有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和安全保障權。提倡無生育第二個子女意愿或者已生育兩個子女的育齡夫妻選擇以長效為主的避孕措施。”
七、第三十條修改為:“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晚育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時,除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定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女軍人、女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女文職人員、女非現役公勤人員符合政策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照規定享受98天產假。”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男方為軍隊人員,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八、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女方戶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所在單位應當收回其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發給的全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降職(級)或者降銜(級)以上處分;當事人是軍隊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的,按照軍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本決定自6月30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