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為貫徹省政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冀政[2006]69號),我作為單位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認真組織全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有關規定,深入開展“法人代表安全生產雙百日承諾”活動,并鄭重承諾如下:
一、積極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自覺接受政府及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切實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
二、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應急照明燈、各種消防標志齊全并符合要求,疏散通道暢通。確保安全資金的投入,滿足消防安全的需要;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佩戴、使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知識、消防知識的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業務技能。使從業人員做到“四懂四會”,能夠果斷、正確地處理各種突發事件。
四、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生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監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演練。
五、單位如發生重大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安全事故,立即停業整頓。因未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導致安全事故的,接受20萬元經濟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違反上述承諾,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因安全投入不到位導致安全事故,單位接受不低于50萬元罰款,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接受2—20萬元罰款;未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或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接受2萬元罰款;未設警示標志或未對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接受5萬元罰款;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接受2—10萬元罰款;與從業人員訂立免責或減責協議,接受2—10萬元罰款等等。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實際控制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