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進一步推動機關干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特作出如下承諾:
一、不準接受項目單位宴請和擅自參加項目單位的各種慶典以及外出考察、參觀等活動。
二、不準接受項目單位和貧困村的禮金,禮品和有價證券。
三、不準到項目單位和貧困村報銷應由個人承擔支付的各種費用。
四、不準收取回扣、好處費。
五、不準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員婚喪嫁娶以及工作調動過生日,遷新居等機會大操大辦,借機斂財。
六、不準違反規定及借用工程項目以權謀私。
七、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娛樂活動。
八、不準參與項目入股分紅。
九、不準在工作時間做與工作業務無關的事。
十、不準刁難、拖延服務對象,堅決執行一次告知、AB崗、限時辦結、首問負責等制度。
對違反以上制度的人員,情節輕微的由主管主任進行誡勉談話,年內考核不得評優,較重的考慮評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對情節嚴重的直接交縣紀委或司法機關,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