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 諾 書
本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申報人才引進業務,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申報過程中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和經辦人同時簽字負責制。
本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入本市人才引進征信系統;本單位(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經辦人5年內均不得辦理人才引進業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人員辦理人才引進手續的;
(二)不具備代理資質的機構以代理方式辦理人才引進業務的;
(三)偽造、變造或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四)未嚴格核實申報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賄、受賄或索賄情形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年 月 日(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