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經費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要求,進一步從嚴控制和壓縮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接待費用(以下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業成本,不斷提高機關效能,根據中央、省、市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公務接待所產生的費用,其中,因公出國(境)經費包括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包括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為執行公務和開展業務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中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支出。
第三條 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定。其中,事業單位包括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局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四條 嚴格“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按照“三公”經費管理有關要求,從嚴編制“三公”經費預算,硬化預算約束,確!叭苯涃M預算明顯下降。
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計劃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因公出國(境)計劃報至局組織人事編制科匯總,待局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門申報。市外事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國(境)計劃,征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政府批準。自行組團和參加省級以上機關組織的雙跨團組,均須按程序納入計劃報批,未納入計劃的市外事部門將不安排出訪任務。
第六條 公車配備、更新。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報至局辦公室匯總,待局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后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申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征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政府批準。
第七條 公務接待費用控制指標。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各部門單位的工作實際,結合當年目標任務,核定各單位的公務接待費用年度控制指標,報政府批準后下發執行。
第三章 支出調控
第八條 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申報核銷制度。局機關及局屬各事業單位申請出國(境)考察,要提交出國(境)經費預算報告至局計劃財務科,報告資金來源及預算情況,并根據出國(境)的具體情況,核定經費限額報銷標準,同時將經費預算報告提交市財政部門審核。出國(境)費用必須按照核定的限額標準進行報銷,超出限額標準的,不允許報銷。
第九條 嚴格控制公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各單位公車購置嚴格執行審批程序,在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報批,購置車輛不得超出單位公車編制,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全市公車購置按年度計劃數進行總量控制。各單位財務部門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時要實行單車核算,公車運行費用控制在限額標準之內。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關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條 實行公務接待費進度控制。各單位要按照時間進度,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支出。市財政部門對支出進度過快的財政預算單位會提醒預警,對達到年度控制指標的財政預算單位,市國庫將暫停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支出時要嚴格執行財經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減少現金結算。公務接待費用結算票據,要注明接待具體事項,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或在其他項目經費中隨意開支接待費。財政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支付結算。
第十二條 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局屬各事業單位每季度末將本單位本季度“三公”經費支出情況以書面報送至局計劃財務科,局計劃財務科審核匯總后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匯總分析、提出調控意見后,將報市政府相關領導,有關情況向市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第十三條 定期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要通過發布公示、召開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每季度在本單位公開一次,接受群眾詢問和質詢,條件成熟后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建立協作配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三公”經費的監督檢查,由局計劃財務科和監察室牽頭,協同局辦公室、組織人事編制科等相關職能科室,采取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各職能科室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既各負其責,又協作配合,發揮監督檢查的整體合力。
第十五條 針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
(一)對因公出國(境)報批、境外活動及經費報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隨意更改出訪路線、國(境內外)外滯留、公款旅游和超標準報銷費用等行為。
(二)對公車配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超編制、超標準配車,借款、集資、挪用專項資金購車,隱匿或轉移購車款超標購車以及公車私用等行為。
(三)對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超標準公務接待行為;查處公款吃喝、在高消費場所以及經營性娛樂(健身)場所安排接待活動行為;查處違規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行為;查處虛列票據、弄虛作假或轉嫁費用行為。
第十六條 將“三公”經費監督管理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任務,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對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單位,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局計劃財務科商局監察室等有關科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局機關三公經費管理規定
為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以下簡稱“三公” 經費)的支出,推進我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鋪張浪費、奢侈之風,加強“三公” 經費管理,嚴格控制“三公” 經費支出,進一步提高行政經費支出透明度和資金使用效益,不斷鞏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成果,以良好的黨風帶動政風民風,促進干部清正、單位清廉、政治清明。
二、工作內容
(一)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調整因公出國(境)經費;嚴禁在其他經濟分類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國(境)經費;嚴禁接受或變相向下級單位、地方資助、攤派和轉嫁費用等行為。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經費管理。嚴禁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嚴禁借用、占用其他單位車輛,嚴禁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嚴禁違規配備公務用車和公車私用;嚴格執行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維護費預算及調整的報批程序;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列支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維護費;嚴禁在其他經濟分類科目中列支公務用車購置和
運行維護費;嚴禁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三)公務接待經費管理。公務接待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接待費資金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公務卡管理和現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不準現金方式支付,不準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不準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不準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不準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不準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1、嚴格執行審批制度。公務接待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規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經過單位領導審批。不準違反規定擅自開展公務接待,不準隨意變更經批準的接待方案開展公務接待,不準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
2、嚴格控制接待范圍。公務接待要嚴格按照中央、自治區和桂林市規定的范圍開展,規范安排接待規格。不準擅自擴大公務接待范圍;不準把國家工作人員個人的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不準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不準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不準以各種名義用公款互相宴請。
3、嚴格執行接待標準。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不準安排在非定點接待的高檔賓館、飯店;不準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準額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對象應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
待單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
(四)差旅費管理。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三公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XX局(以下簡稱省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三公”經費管理,有效控制“三公”經費支出,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三公”經費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局機關,XX分局和直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三公”經費是指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
第四條 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部門預算編制政策,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支出。
第五條嚴格“三公”經費監督,及時公開“三公”經費預算、決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省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為履行職責,開展一般公務活動和安全監察執法所配備的機動車輛,包括一般公務用車和安全監管監察用車。
第七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是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包括車價、相關稅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停車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經費使用實行 1
統籌規劃,預算總額控制。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準的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編制購置經費預算;參照核定的編制數及定額標準,編制運行維護經費預算。
第九條 公務用車購置嚴格執行“先審批、后采購”制度。公務用車購置方案由省局辦公室提出,經局長辦公會意見同意后,由辦公室、科技裝備處、財務處、紀檢組監察室共同組成采購小組,按照政府采購或招標方式統一采購。
第十條加強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險、過路過橋費、停車費等運行費用的單車核算,定期考核分析單車費用支出情況,有效控制和降低單車費用支出。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原則上不得進行裝飾和增配,確有必要進行裝飾和增配的,要嚴格控制在購置價格2%以內,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
第十二條 公務用車通過政府采購實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通過專用徽通卡支付過路過橋費。
第十三條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程序:
購置費按照招標采購價格,經局長審批后,由財務處根據預算資金渠道統一支付。
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根據單車消費情況,適時適量進行充值,經財務部門審核、局長審批后轉賬支付。
維修費每季度結算一次,由辦公室統一核算,經財務部門
審核、局長審批后轉賬支付。
保險費按照招標采購價格,經局長審批后統一支付。
零星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洗車費等雜費,由駕駛員填單,經辦公室審核,財務部門審批,按月打入報銷人工資卡。
安全行車獎勵由辦公室統計安全行車里程,提出獎勵方案,經局長審批后,按月打入駕駛員工資卡。
第三章公務接待費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由財政預算核定,確因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
第十五條公務接待費實行預算總額控制、只減不增,嚴格審批、限額報銷。
第十六條公務接待應當在定點飯店或者職工食堂按規定的標準安排。
第十七條公務接待費支出程序:
(一)在職工食堂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統計用餐人次,財務部門按桌餐100元/人、自助餐20元/人的限高標準核算,列入公務接待費。
(二)在定點飯店安排的公務接待用餐,辦公室按月結算,經局長審批后轉賬支付。
(三)在定點飯店之外安排的零星公務接待用餐,經辦人憑有效發票在限額內據實報銷。
第四章因公出國(境)費
第十八條因公出國(境)費是指由財政預算核定,用于出國訪問、考察、培訓,參加國際會議以及政府間合作項目等活動的經費,包括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會議注冊費、翻譯費、個人零用費、培訓費、境外保險費、辦理護照、簽證的費用。
第十九條人事培訓處根據總局出訪、考察、出國培訓等出國(境)任務計劃及當年財政預算安排情況,提出省局出國(境)任務計劃,經省局黨組會研究后報總局審批。
第二十條出國(境)任務計劃的經費預算不得超過當年財政核準的出國(境)經費預算控制數額。財務處按照總局批復的出國(境)經費預算,合理安排經費支出。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級單位攤派、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二十二條出國(境)費支出程序:
(一)接到總局國際交流合作中心出國(境)費繳費通知后,人事培訓處提出審查意見,經局長審批后,由財務轉賬支付。
(二)出國(境)人員回到單位一周內辦理財務報銷手續。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報銷出國(境)前后在國內發生的交
通、住宿、伙食補助等費用,并附總局國際交流合作中心開具的出國費發票。出國(境)期間發生的國際旅費、伙食補助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等各種費用不再報銷。
第五章“三公”經費監督
(1).2021年行政事業單位三公經費管理辦法
(2).2020年關于三公經費自查報告精選
(3).2020年三公經費自查報告【多篇】
(4).2020年單位三公經費自查報告范文精選
(5).2020年事業單位三公經費自查報告
(6).精選2020年關于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自查報告
(7).2020年三公經費支出自查報告【匯總】
(8).2020年單位三公經費支出請客自查報告
(9).2020年鄉鎮三公經費自查報告
(10).2020年單位三公經費使用情況自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三公”經費按規定預算科目列支。不得在“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三公”經費,不得在培訓費中列支出國培訓費,不得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接待住宿費、用餐費除外)。
第二十四條財務部門定期統計分析“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局長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經過總局財務司審查批準的“三公”經費當年預算和上年決算,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省局門戶網站政務公開/財務信息欄目,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格式予以公開。
第二十六條財務處負責省局“三公”經費信息公開。各監察分局、安全技術中心應在子站及時公開省局批復的本單位預算、決算信息。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財務處、紀檢監察室等部門應當適時開展“三公”經費專項檢查。發現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省局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