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員、退伍軍人工資待遇問題
一、一九五九年的復員、退伍軍人參加企業工作(包括當學徒)的,其初期的工資待遇:原來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長級),可以高于所在單位一級工的標準,但是最高不超過二級工的標準;原來是義務兵的,可以高于所在單位學徒的待遇,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級工的標準。
二、一九五九年以前參加企業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工資待遇,如果現在實際執行的標準沒有多大問題的,可以繼續執行;如果確實是有偏低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師、升級等辦法適當提高。
三、凡是已經按照國勞周字第012號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而需要改行新標準的,應由企業單位進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后,改行新標準,過去多領的部分工資,可以不退回。
四、參加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工作的復員、退伍軍人的工資待遇,可以按照以上各點的精神辦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該根據上述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對復員、退伍軍人的工資待遇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發布施行,并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對退役義務兵有些什么待遇
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在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個體經營、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多項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
符合城鎮安置條件,并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可以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優惠措施:
一是各類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等機構,要根據勞動力市場變化和產業結構調整需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就業培訓。對經過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門要對個人所付培訓費給予一定的補助。
二是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和指導服務。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并在一定期限內減免有關服務費用。
三是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允許符合報考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參加考試,服務期視為具有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四是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后,要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并和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享受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個體經營方面的優惠措施:
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一是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二是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三是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四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五是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當兵退伍費大概是多少
關于復員退軍人員(官、兵)不論是農村的還是城鎮的,不論是沒工作的還是有工作的,不論是解放前參戰的還是解放后參戰的人員,都一視同仁,一律從60歲開始每人每月補貼800元。
軍人退伍費、轉業費、復員費等標準和計算方法
一、士官退役費
1、基本復員費
按月工資基數(軍銜工資、軍齡工資、邊遠艱苦地區津貼、地區附加津貼和高山海島津貼之和,下同)計發,
不滿1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
不滿15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2.5個月;
不滿20周年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3個月;
滿20周年以上的,軍齡每滿1年發給4個月。
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部分,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2、安家補助費
按月工資基數計發,復員到大中城市的,
10周年以內的,每年發給0.5個月,
10周年以上的,從第11年起,每年發給1.5個月;復員到縣市以下地區的,相應增發0.5個月。
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3、回鄉生產補助費
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計發,軍齡每滿1年發給1.5個月。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4、醫藥生活補助費
對患有慢性病的復員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以上機關批準,發給醫藥生活補助費,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獎勵工資
當年符合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基本工資標準發放。
6、住房補貼和公積金
退役騰退軍產住房后,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金額發放。服役期滿后,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總數,下士約為1.6萬元,中士約為2.7萬元,上士約為4.3萬元,四級軍士長約為6萬元。具體金額因個人軍銜工資檔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7、傷亡保險金
未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將個人賬戶中繳存的傷亡保險費本息退還給個人,領取過傷亡保險金的,傷亡保險費不再退還。
8、退役醫療保險金
退役后參加醫療保險的,由財務部門將個人賬戶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不參加醫療保險的,將保險金退還給個人。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二、義務兵退役費
1、退伍補助費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發給,1年以上的,全額發給。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2、離隊下月津貼
按照當月標準發放。
3、當月剩余伙食費和離隊下月伙食費
根據實際天數和塬享受標準發放。
4、離隊差旅費
根據實際返鄉地點發放。
5、退役醫療保險金
按照每服役1年給付420元的標準,將用于軍地醫療保險接續的保險金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支付給個人。
其中, 軍齡不滿半年的,按年標準的一半計發,超過半年(含)不滿一年的,按年標準計發。對于患有慢性病的義務兵,經團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批準,發放醫療補助費,標準為50?200元不等。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從2011年11月起,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2011年的退役金標準為4500元。以服役10年的士官為例,如果選擇自主就業,即可在正常計發的退役費之外,領取4.5萬元的一次性退役金。服役期間如果獲得榮譽稱號或立功,按一定比例增發。具體以當年標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