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明政治紀律,嚴肅黨內生活,嚴格監督執紀,嚴治突出問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全面從嚴治警剖析材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全面從嚴治警剖析材料【篇一】
2017年,在公安部黨委的重視支持下,駐部紀檢組主動整合、綜合利用部直屬機關的監督資源,開展了全面有效的監督工作。
充分整合監督力量,增強監督合力。駐部紀檢組牽頭成立公安部反腐敗聯席會議,由警務督察局、審計局、巡視辦、辦公廳、人事訓練局、現役辦、法制局、裝備財務局、機關黨委(紀委)等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聯席會議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查辦大案要案及案件審理處分的監督作用;制定出臺《關于完善公安部直屬機關紀檢監督部門協作配合機制的意見》。2017年,警務督察、審計、巡視等部門發揮職能優勢,共向駐部紀檢組移交問題線索12件。
有的放矢,嚴把選人用人關。協助人事訓練局和有關業務局、地方公安機關審核任命、表彰、獎勵、評比等涉及廉潔情況共1169個集體、5131名個人,對2人提出暫緩使用意見。對部機關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建立了廉潔情況活頁冊檔案。
深入調研,緊盯薄弱環節。對近年來公安現役部隊退休、轉業干部從業情況開展專題調研,著力研究探索對退休轉業干部利用原職務影響經商、從業的監督管理辦法和治本之策,提出有關制度建設意見;針對近年來信訪舉報以及案件辦理反映部屬科研事業單位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對部屬科研所近年來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專題調研,提出改進措施。
2017年,公安機關堅持將警示教育作為加強源頭預防的重要手段,一手抓執紀審查,一手抓警示教育,同步進行,協調推進。
占地1170平方米、110個精心挑選違紀違法典型案例、涵蓋公安機關各地區各警種、6萬余字配套剖析材料和解說詞、視頻影音圖文并茂……公安部警示教育基地正式建成,孟建柱、郭聲琨、黃樹賢、王令浚以及中央紀委宣傳部、中央第十四巡視組、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領導同志先后參觀指導后,給予充分肯定。目前,已有萬余名公安民警到基地參觀接受教育。
進一步挖掘各地警示教育資源,精心選取30余起公安民警違紀違法案例,協調組織地方公安機關共同攝制《警鐘》系列警示教育片。據了解,前10部《警鐘》警示教育片,已結集成冊制作600套,全國公安機關組織廣大黨員民警觀看討論,反響熱烈。舉辦了優秀警示教育片評選活動,從2015年各地報送的50余部作品中評選精品獎18部、優秀獎14部,評授7個單位組織獎。
積極開展內外宣傳工作,曝光一批典型違紀案件。在人民公安報開設《黨風廉政》專版,重點宣傳黨中央、中央紀委和部黨委全面從嚴治黨治警的決策部署,及時發布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的最新聲音和動態;通過多種渠道對外通報一批違紀人員、典型違紀案件。
2017年已經過去,而全面從嚴治黨治警永遠在路上。站在新的起點上,公安機關將繼續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治警要求,嚴明政治紀律,嚴肅黨內生活,嚴格監督執紀,嚴治突出問題,進一步樹立良好警風警紀,把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引向深入,為完成各項公安工作任務提供堅強紀律保證,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全面從嚴治警剖析材料【篇二】
市公安局黨委根據當前歲未年初社會治安狀況和隊伍現狀,決定從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2月28日,在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從嚴治理、從嚴治警”活動,下設“從嚴治警”專班,市局黨委委員、駐局紀檢組組長任領導小組副組長,駐局紀檢組為專班成員單位,專項活動重點整治違反紀律突出問題、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執法執勤突出問題和不擔當、不擔責等四類問題。為確保“從嚴治警”活動不走過場、取得實效,駐局紀檢組立足本職,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動“從嚴治警”活動。
開展“兩項教育”。督促全市公安機關采取集中培訓、個人自學和專題輔導等形式,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重點講話和《準則》、《條例》。對近年來發生的違法違紀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編寫警示教育教材,開展警示教育。
落實“兩個嚴格”。依托市縣、基層執法單位兩級架構,嚴格執法管理;堅持落實“一案雙查”和“一崗雙責”制度,嚴格追究責任。
建立“三項制度”。建立簽字背書制度,市局與分(縣、市)局、局直各單位黨組織負責人簽訂落實《全面從嚴治警責任保證書》,層層傳導壓力,逐級夯實責任;建立約談提醒制度,部門負責人要主動開展針對性談話,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做到關口前移;建立案例剖析制度,對反面典型深入剖析,著力查找隊伍管理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督促涉案部門建章立制,修補短板,整改提高,夯實責任。
實行“五個一律”。對違反“八項規定”精神、“三項紀律”等規定、規矩的行為,一律從速查處;對實名舉報的、可查性強的線索,一律組織力量調查并向上級報告立案、查處情況;對網絡炒作、輿論關注的案事件,一律即查即處,并適時發布調查情況回應輿論關注;對民警被開除、辭退或辭職后半年內被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一律進行責任倒查;對協勤或工勤人員在警務活動中涉嫌違法違紀的,一律予以辭退,不再錄用,并查明原因,追究使用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