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多少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五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2、黨員須知:5種黨紀處分各有什么影響
《黨章》規定,黨紀處分共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5種,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警告處分
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嚴重警告處分
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留黨察看處分
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到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開除黨籍處分
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此外,根據《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3、每種處分對年度考核等有什么影響
經梳理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關于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條款,大體可以歸納如下:
一、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二、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四、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次年,參加考核時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受留黨察看兩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評等次。
五、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六、涉嫌違反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所受處分種類,按相關規定辦黨紀處分的程序是什么樣的?
第一步:對違犯紀律的黨員所犯的錯誤事實進行認真核對調查,寫出調查報告,并同黨員本人進行談話,聽取他對錯誤事實的說明和申辯。
第二步:除特殊情況可由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做出處理決定外,一般都必須經過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并按照處分黨員的批準權限的規定,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準。黨員大會討論對黨員的處分時,應通知受處分的黨員出席會議。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別人替他辯護。
第三步:黨員大會通過處分決定后,應將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同本人見面,并讓他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然后上報。
第四步: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以及本人對處分有意見的,批準處分的黨組織在審理過程中,應派人或委托下級紀委同受處分人談話,聽取本人對所認定的錯誤事實與定性處理的意見,同時對他進行必要的教育。
第五步:上級黨組織批準對黨員的處分決定,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決定后應正式下達批復。處分決定下達后,下級黨組織應在適當范圍內宣布,并通知犯錯誤的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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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錯誤的黨員需要給予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對政紀處分,黨委可以提出建議,由人事部門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