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加分規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成績加20分給予照顧。
2.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在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成績加10分給予照顧:
(1)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
(2)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死亡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
3.符合以下條件的考生,在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文化課科目每科加1分給予鼓勵或照顧:
(1)歸僑(華僑)子女考生;
(2)臺灣省籍考生;
(3)少數民族考生。
4.軍人子女照顧加分按照《北京衛戍區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印發〈2013年北京市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實施細則〉的通知》(京政聯〔2013〕1號)要求執行。
5.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初中階段回國),在招生考試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6.如有符合以上多種加分條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選擇享受其中一種加分照顧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現役軍人子女、現任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隨任子女,則不再享受在招生考試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的照顧。
7.對提出加分申請的考生,各區縣和學校要認真審查加分證明材料,嚴格審批手續。凡享受照顧加分和優先錄取的考生將在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上予以公示。
(六)有關減分規定
符合報名、報考條件的往屆考生在參加錄取時,按招生考試文化課科目每科減1分后進行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