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大學2012年“中學校長實名推薦制”實施方案》,為進一步規范“中學校長實名推薦制”以下簡稱“實名推薦制”)操作流程,確保“實名推薦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施行,特制訂本細則。 第二章 中學推薦資質的申請與認定 第二條 “實名推薦制”面向中國內地施行。凡中國內地有應屆高中畢業生的中學均可申請。 第三條 “實名推薦制”實行年度申請制。具備條件的中學校長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以中學和本人名義向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提交申請表格等材料,并就本校辦學特色、生源質量等情況闡明申請理由。 對于在往年上一年度)“實名推薦制”工作中操作規范,被推薦學生素質突出的中學,可免于申請,直接獲得下一年度推薦資質。具體中學名單由北京大學自主招生專家委員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北京大學自主招生專家委員會根據申請中學的辦學特色、生源質量、以往推薦學生在北大表現情況以及該校校友成就等因素,對提交申請的中學進行評議。 為進一步促進教育公平,推動農村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教育的發展,對于地處上述地區中學的申請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五條 根據北京大學自主招生專家委員會評議結果,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將初審通過的中學就學校所在地區、中學名稱、中學校長姓名、推薦名額數量等有關信息在北大招生網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中學,即獲得本年度“實名推薦制”推薦資質。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將向獲得推薦資質中學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并提供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章 推薦 第七條 獲得推薦資質的中學,應當根據“實名推薦制”實施方案及本細則要求,遵循“學生自愿報名,程序信息公開,確保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本校“實名推薦制”實施方案。中學須在本校校園網或公告欄顯著位置,對實施方案、實施細則、推薦名額、報名辦法、遴選程序等內容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八條 被推薦的學生應當具備至少以下條件: 一、應屆高中畢業生; 二、志向遠大明確; 三、具備發展潛能,有強烈的好奇心; 四、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 五、綜合素質全面,學科特長突出; 六、基礎學業成績位居評估)全年級前5%以內文理科類分列)。特長異稟者,報北京大學自主招生專家委員會審核后,可以放寬標準。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被推薦: 一、不孝敬父母; 二、不關心他人,從未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三、有不良誠信記錄; 四、考試作弊、受到處分或有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 獲得“實名推薦制”推薦資質的中學,如當年沒有符合推薦條件的學生,可以不推薦。 第十一條 中學遴選程序應當具備至少以下環節: 一、 成立本校實施機構,監督遴選過程; 二、公開接受全校符合條件學生報名; 三、公示最終確定推薦名單; 四、中學遴選全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推薦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中學需按照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提供的操作辦法,指導學生通過北大招生網進行信息采集。 第十三條 中學須在學生信息采集完成后及時向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備案: 一、遴選程序; 二、實際報名名單; 三、最終選定推薦學生名單; 四、中學校長親筆簽名的推薦信; 五、信息公示反饋情況; 六、被推薦學生信息采集表。 第十四條 中學校長推薦理由要求明確、具體、個性化,應避免使用定性描述。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條 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中學校長所推薦學生的具體情況,安排相關學科的專家組對中學推薦情況、學生報名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根據專家組審核結果,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在北大招生網上對獲得“實名推薦制”推薦資質的中學校長所推薦的學生以及推薦理由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 第十七條 公示無異議后,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將擇時組織被推薦學生參加面試。 第五章 錄取 第十八條 面試通過后,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將合格學生信息報國家教育部備案并通過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被推薦學生在高考錄取時享受降至當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數線錄取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面試未通過的學生,不享受2012年“實名推薦制”降至當地本科一批控制分數線錄取的優惠政策。經進一步考核合格后可轉為自主選拔錄取候選人,享受降至當地本科一批北京大學錄取分數線30分以內錄取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作為自主選拔錄取候選人的被推薦的學生,按照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有關自主選拔錄取候選人志愿填報方式的規定,在自主選拔錄取批次第一志愿填報北京大學。未單獨設置自主選拔錄取志愿填報批次的地區,在本科第一批次第一志愿報考北京大學。 第二十一條 在高考錄取時按照被推薦學生報考志愿及高考成績進行提檔。 第二十二條 被推薦學生專業按照高考成績,參考報考志愿進行專業錄取。如所報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將在征求被推薦學生意見的基礎上予以調劑。 第六章 監督 第二十三條 北京大學招生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實名推薦制”實施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公示期內受理信訪和電話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具有推薦資質的中學,如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違規情形,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中學和校長的推薦資質,以及該中學參與北京大學其他各類招生推薦資格。 第二十五條 獲得推薦資格的學生,如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違規情形,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該生的被推薦資格。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將該生信息報國家教育部和該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將為獲得推薦資質的中學和獲推薦的學生建立誠信檔案,作為今后中學推薦資質遴選的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為《北京大學招生章程》的補充規定。未盡事宜,由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北京大學招生辦公室 2011年10月11日相關鏈接:北京大學2012中學校長實名推薦制初審中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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