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有考生家長提出這些疑問。對于轉專業有需求的考生,一般分為兩類:一是進入大學后,發現所學專業不適合自己,難以學下去,需要轉專業:二是在志愿填報階段,通過選擇一些高校的冷門專業,低分先進名校,再考慮轉專業。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中央財經大學轉專業的一些政策規定,內容來自于互聯網,僅供參考!
一、中央財經大學轉專業要求和條件政策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升學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簡稱學生)的人才培養質量,充分發揮學生潛質和特長,激發學生學習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規范和完善學生轉專業管理工作,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校內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原則上應在本專業完成學業,如申請轉專業,申請人應對所申請專業確有興趣和特長,轉到所申請專業學習更有利于其發展和潛質發揮。
第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時,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四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原則上為大學一年級和大學二年級在校學生。
第五條 轉專業包括學院(含研究院,以下簡稱學院)內轉專業和跨學院轉專業兩種類型。學生每次只能申請一種類型的一個轉入專業。
第六條 集中統一進行的轉專業一般安排在每學年第二學期。
第七條 學院內轉專業,學院根據專業發展方向和專業間的學生規模、結構等提出接收條件,學生向本院提出申請;跨學院轉專業,接收學院根據其人才培養特點、教學資源狀況等提出接收轉專業的條件,學生向接收學院提出申請。
第八條 轉出、轉入專業實行雙向選擇。接收學院根據申請學生的學習、科研、社會實踐等情況及表現出的興趣、潛質和特長綜合考核,擇優選拔。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申請轉專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拔。
第九條 接收學院接收大學一年級學生跨學院轉專業的每個專業名額不低于接收專業年級人數的5%,學院內轉專業和二年級跨學院轉專業的接收名額由接收學院根據就業狀況、教學資源等情況自主決定。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能申請轉專業: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或應作退學處理的;
(三)違紀處分未解除的;
(四)其他不符合轉專業要求的;
其他有明確約定限制轉專業的情形,按約定的轉專業范圍執行。
第十一條 接收學院應成立相關工作小組,負責轉專業的選拔、接收工作。轉專業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嚴格程序,透明操作。
第十二條 集中統一轉專業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發布工作通知;
(二)轉專業學生提出申請;
(三)轉出學院審核和推薦;
(四)接收學院審核和選拔;
(五)學校核準并公示轉專業學生名單;
(六)轉專業學生學籍變更。
第十三條 對個別學生確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在本專業學習的,可單獨提出轉專業申請。該申請須經教務處、學生處、相關學院商定后,報主管校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轉專業學生執行轉入專業的現有培養方案,轉專業前取得的課程成績全部記入學生個人成績單,由接收學院根據轉入專業培養方案進行認定或轉換。所有轉專業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完成轉入專業的相應培養方案,符合學校畢業條件的即可畢業,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即可授予轉入專業相對應的學士學位。
第十五條 轉專業學生的學費自轉入后按轉入專業和年級的學費標準繳納。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2019級本科生起開始執行,2019級以前的學生仍按原辦法執行。
二、中央財經大學有哪些專業
學院 | 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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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稅務學院 | 財政學、資產評估、稅收學 |
金融學院 | 金融學、金融工程 |
會計學院 | 會計學、財務管理 |
保險學院 | 保險學、精算學、勞動與社會保障 |
統計與數學學院 | 經濟統計學、統計學、應用統計學、數學與應用數學、信息與計算科學 |
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 | 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貿易/金融風險管理方向)、國際商務、貿易經濟 |
商學院 | 工商管理、市場營銷(大數據營銷)、人力資源管理、物流管理 |
經濟學院 | 經濟學、國民經濟管理 |
信息學院 | 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電子商務、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安全 |
管理科學與工程學院 | 工程管理、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管理科學、投資學 |
法學院 | 法學 |
文化與傳媒學院 | 漢語言文學、新聞學、廣告學、文化產業管理、視覺傳達設計、書法學 |
外國語學院 | 英語(財經英語)、翻譯(財經翻譯)、日語(財經日語) |
社會與心理學院 | 社會學、社會工作、應用心理學 |
政府管理學院 | 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城市管理、國際政治 |
體育經濟與管理學院 | 體育經濟與管理 |
中國經濟與管理研究院 | 經濟學(數理經濟與數學金融) |
中國金融發展研究院 | 金融學(國際金融和公司理財) |
中國公共財政與政策研究院 | 財政學(財政理論與政策) |
國際文化交流學院 | —— |
繼續教育學院(培訓學院、網絡教育學院) | —— |
北京學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