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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少學費標準第二十八條 我校學費標準為:外語類專業每學年6000元,藝術類專業每學年10000元,中法學院專業為每學年60000元,其他專業一律為每學年5000元。如果國家調整本年度本科生學費收費標準,我校將按照新規定收取學費。另外,我校將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650-800元;中法學院學生住宿費在國內約為2300元/年,在法國期間按照當地法國合作高校的標準執行。
學校類型: 普通本科 所在地: 北京 性質類別:綜合類
通訊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
學校錄取規則
第三章 招生計劃與錄取規則
第十條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將分別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分省計劃編制時綜合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等因素。
第十一條 我校依據教育部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全面貫徹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的德智體美,擇優選拔人才。
第十二條 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調檔分數線。錄取時,我校將根據生源狀況在相應省(區、市)適量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對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檔的考生,我校承認考生其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投檔后,我校按照考生實考分排隊順序進行錄退。在考生等效基準分相同情況下,優先錄取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或與報考專業相關科目分數高的考生。實行“新課程改革”的省區,在考生等效基準分相同情況下,重點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測試成績。
第十四條 錄取專業時,我校根據考生填報各專業志愿的具體情況,設置1分、2分或3分的專業志愿分數級差,各專業志愿之間分數級差相同,具體分值設置以能使我校所錄考生總體專業志愿滿足率達到最大時的級差設置為準。
第十五條 所有已投檔考生分科類(或選考科目)按實考分排隊,從高分到低分按照各專業招生計劃數順序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實考分減掉一個分數級差進入第二個專業志愿排隊,依此類推。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校根據考生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我校在江蘇省錄取時,各專業選測等級要求為A+A,A類和校長直通車計劃自主選拔錄取考生的專業選測等級要求為2B+。B類自主選拔錄取考生、國防生、藝術特長生選測等級要求為2B。高水平運動員和藝術類考生的選測等級按江蘇省考試院的規定執行。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采取分數級差的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我校在提前批次和第一批次錄取時,只有在第一學校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才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實際高考成績須達到我校一志愿投檔考生的平均分,考生須服從所有專業的調劑。符合要求的考生數額不足時,我校將調整招生計劃到生源質量充足的省(區、市)進行錄取。
第十八條 中法學院各專業優先錄取有志愿考生。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按中國人民大學(蘇州校區)單獨進行招生。
第十九條 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中國人民大學制定的《中國人民大學招生體檢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及教育部、衛生部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有關補充規定。
第二十條 我校為武警部隊定向招收、培養國防生,在提前批次錄取。
第二十一條 我校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等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法語(國際財經傳媒)專業只招收英語語種和法語語種的考生;國防生只招收英語語種的考生。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國際政治、理科試驗班(信息與數學)等專業,學習期間部分課程將采用英語授課。金融學(中外合作辦學)、國民經濟管理(中外合作辦學)等專業,學習期間三分之二左右的專業課程采用英語或法語授課。
第二十二條 報考我校外語類專業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英語口試,考生須參加且應成績合格。外語類保送生無此項要求。
第二十三條 我校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校長直通車計劃、圓夢計劃和國防生只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第二十四條 我校國防生只招收男生。
第二十五條 我校藝術類專業只錄取經我校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藝術設計、繪畫兩個專業將按“美術學類(含設計)”專業名稱公布分省招生計劃。
第二十六條 我校自主選拔錄取、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國防生、藝術類、第二學士學位生的錄取辦法,按照我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和考生與學校簽訂的協議執行;港澳臺僑生的錄取辦法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招生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