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精神和北京市《關于開展選快車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優秀應屆畢業生進入本科階段學習試點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2]42號)要求,我市繼續開展選快車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優秀應屆畢業生進入本科階段繼續學習(以下簡稱“高職升本科”)的試點工作,此項工作采取學校推薦與考試相結合的方法,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推薦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3、在京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層次)應屆畢業生、高等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
4、平時學習成績和現實表現優秀。
二、推薦辦法
推薦學校制定學生綜合評定方案,將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體育鍛煉以及參與社會工作和活動等反映學生綜合素質與實踐能力的情況,科學、公正地量化成綜合分數,擇優推薦。
各學校推薦的學生不超過本校本專業高等職業教育應屆畢業生的15%。推薦辦法、程序及名單須按要求進行公示
三、報名
高職升本科工作實行網上報名,考生應按要求登錄北京市高職升本科網上報名系統(網址:zsbbm.bjeea.cn)進行網上填寫個人基本信息,上傳電子照片。只有取得推薦資格的考生方能參加網上報名。
推薦學校應認真審核考生信息并填寫綜合評價意見,并統一生成考生號,提交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審核。
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對推薦學校提交的信息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推薦院校可打印《北京市高職升本科推薦考生報名信息表》(以下簡稱:“報名信息表”),并組織推薦考生對報名信息表上的內容進行簽字確認,推薦院校加蓋公章。報名信息表由推薦學校保管,錄取工作結束后,由推薦學校將錄取考生的報名信息表存入考生本人檔案。
推薦學校及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審核未通過的考生,報名無效。
各項工作具體安排以各推薦學校通知為準。
四、考試
被推薦的應屆畢業生均須參加“高職升本科”考試。考試分公共課考試和專業課考試。
1、公共課考試
公共課考試試題命制與考試由北京教育考試院負責實施。公共課考試設英語、日語、法語三個科目,考生任選其一。試題管理和考試實施均按國家教育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考試時間:3月26日上午9:30-11:30
考試地點:詳見考生本人的高職升本科招生公共課考試準考證。
2、專業課考試
專業課考試由專業課考點校負責組織實施。專業課考試分基礎課和專業基礎課,專業課考點校根據招生專業的課程要求自主設置考試科目并命制試題,考務工作由專業課考點學校按有關規定自主安排。
專業課考試科目:見考生本人的北京市高職升本科推薦考生報名信息表。
考試時間、地點:見考生本人的高職升本科招生專業課考試準考證。
3、公共課與專業課考試各科滿分均為100分。
五、成績發布
考生可從4月6日起登錄北京教育考試院網站(www.bjeea.cn;www.bjeea.edu.cn)查詢本人的公共課考試成績。專業課考試成績由專業課考點校負責向考生發布并提供相關的查詢服務。
4月6日,北京教育考院高招辦將匯總后的考生成績(含公共課和專業課考試成績)下發至推薦學校及招生學校。
六、錄取
錄取工作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既要重視考生的公共課與專業課考試成績,又要重視考生的綜合評價意見。
錄取時,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將根據全市考生的公共課考試成績,按照招生計劃數的一定比例劃定公共課資格線。招生學校在公共課資格線以上,結合基礎課、專業基礎課的考試成績和綜合評價意見,自主確定本校的錄取方案,自主確定本校的錄取新生名單,招生學校向考生提供錄取結果的查詢服務,并負責遺留問題的處理。市高招辦實行必要的監督并提供相關服務。
七、專科退役士兵專升本工作的相關說明
專科學生部隊退役后專升本(即高職升本科)工作依據《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專科學生退役后專升本工作的通知》(京教學[2015]7號)執行。
各推薦學校(或區縣征兵辦)需按規定將相關材料報北京市教委審核,市教委審核通過后報北京教育考試院高招辦辦理相關手續。其中獲得免試專升本資格的退役專科畢業生由接收學校辦理錄取備案手續,于6月30日前完成。未獲得免試專升本資格的退役專科畢業生,可直接參加普通專升本報名考試,實行計劃單列,根據考試成績單獨劃線,按照市教委下達的招生計劃數進行錄取。退役專科畢業生參加專升本考試的報名、考試及錄取工作與普通考生同步。
八、入學復查及戶口辦理
新生入學后須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學校取消該生入學資格。
有關新生戶口事宜按照北京市相關文件辦理。
九、切實加強領導,嚴肅招生紀律
選拔優秀應屆高職畢業生進入本科階段學習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學校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依法依規,秉公辦事。各學校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考試的命題、考試、評卷及錄取工作,確保此項招生考試工作陽光、安全、公正、秩序進行。切實落實責任追究制,對于工作中發生的弄虛作假和違紀的考生及工作人員,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