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業大學農村學生單獨招生“樹人”計劃招生簡章
全國重點大學––北京林業大學,隸屬于國家教育部,是一所農、理、工、管、經、文、法、哲、教、藝相結合的多科性大學,是首批進入國家重點建設的“211工程”和“面向振興行動計劃”的重點院校,是國家“優勢學科創新平臺”試點建設項目高校,以“知山知水,樹木樹人”為校訓,是一所具有優秀辦學傳統和深厚文化底蘊的綠色學府。
為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暢通農村和貧困地區學子縱向流動渠道,北京林業大學繼續開展農村學生單獨招生(簡稱高校專項計劃)“樹人”計劃。
一、 招生對象
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具體實施區域由各。▍^、市)確定。申請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須在本省(區、市)實施區域的農村,本人須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和當地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符合當年統一高考報名條件?忌鷳艏W籍資格以各。▍^、市)審核公示的信息為準。
二、招生計劃
招生計劃為我校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2%(68人)以內,只招理科考生。招生專業有:林學類、草業科學(草坪科學與管理方向)、園藝(觀賞園藝方向)、野生動物與自然保護區管理、水土保持與荒漠化防治、生物科學類、食品科學與工程、環境科學、環境工程、林業工程類。
三、報名程序
1、網上報名:符合報名要求的考生,登錄陽光高考平臺 (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按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完成報名,并打印報名表(其它格式無效)。
2、材料郵寄:將以下材料按順序以 A4紙標準裝訂成冊,通過中國郵政EMS快遞至: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35號北京林業大學19號信箱,招生辦公室收(郵政編碼:100083)。信封左下角注明“樹人”計劃。
(1)網上報名系統打印的報名表,經中學教務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有效;
(2)高中階段獲獎證書、作品、論文等相關材料復印件,經所在中學審核、蓋章有效。
四、選拔程序
1、材料初審: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初審,結合各。▍^、市)資格審核情況、考生報名材料確定初審合格考生名單,并于6月3日前公示,考生請及時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看本人初審結果及復試通知,學校不再通過書面或電話通知相關事宜。
2、復試:初審合格考生到北京林業大學參加復試,測試形式為筆試和面試。筆試內容為數學,總分150分,無相應考試大綱和往年試題作參考;面試重點考察學生培養潛質和綜合素質,面試成績分為優、良、中、合格、不合格五個檔次,對應分值分別為50分、40分、30分、20分、0分。
3、資格確定:按照復試總成績(筆試成績+面試成績)確定獲得入選資格考生名單,其中面試成績不合格者,取消其入選資格。入選名單在北京林業大學招生網公示,并報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級招生機構公示備案。
五、錄取辦法
1、報考要求:取得入選資格的考生須符合教育部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報名資格,參加全國統一高考,農村學生單獨招生填報志愿方式及填報時間等以當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為準。
2、成績要求:考生高考成績(含省級招生辦規定的政策性加分)達到其所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本科控制分數線,且體檢符合所報專業要求,經所在省級招辦批準,我校審查錄取。
3、專業確定:“樹人”計劃考生只能報考本簡章中規定的專業,如報考規定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取消其入選資格,直接做退檔處理!皹淙恕庇媱澆徽急臼」嫉恼猩媱,我校將根據考生高考成績、各專業的招生計劃、各省市的報名人數,以及我校往年在當地的錄取情況給考生安排專業。錄取專業時,“樹人”計劃考生單獨排隊,按照專業級差的方式確定專業,專業級差為3,1,0。對于未能滿足所報專業志愿的考生,我校將在規定招生專業范圍內進行專業調劑;對于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如所報專業都未滿足,我校將予以退檔。
六、監督機制
1、學校將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選拔程序,加強過程管理,公示錄取結果。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接受社會監督。紀委監督電話:010-62338237。
2、考生應如實申報有關材料;有關中學應嚴格組織推薦工作。對于弄虛作假者,我校將嚴格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文件執行。
七、重要日程
1、網上報名時間:4月15日——5月5日
2、報名材料郵寄截止時間: 5月8日 (以郵戳為準)
3、初審結果公示及復試通知安排:6月初(北京林業大學招生網中進行公示,同時公布復試通知,具體事宜不再通過書面或電話通知本人)
4、復試報到時間:6月13日
5、復試考試時間:6月14日
6、復試成績查詢:6月22日(入選名單報教育部和省級招辦備案,并在北林招生網上公布)
八、特殊說明
家庭經濟困難考生,符合貧困標準的,可向我校申請路途補助、住宿補助。初審通過后,確定參加復試的考生可以按照相應要求進行申請。
九、本招生簡章的最終解釋權歸北京林業大學招生辦公室。未盡事宜按教育部當年有關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