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申請一次轉專業。
(一)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二)學生經考核證實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特長者。
(三)根據就業形勢和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情況,經學生同意,學校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四)學生各科成績總評在班級中位于前60%的,可以在同一學科門類內的不同專業之間申請互轉。
(五)學生各科成績總評為班級前30%的,可以在屬于不同學科門類的專業之間申請互轉。
(六)學生需要留級,但其所屬專業下一年級停止招生的。
第三十七條 轉專業的辦理時間和辦理程序。
(一)學生轉專業應于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或第二學期結束前兩周提出轉專業申請。
(二)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經所在教學院(部)初審,符合條件后推薦到轉入教學院(部),經轉入教學院(部)同意后,報教務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