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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和時間(怎么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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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轉專業需要注意的是,每個學校對轉專業學生的要求差別比較大,作為學生,在填報志愿時不能持特別簡單樂觀的心態,以為校內轉專業可以為自己兜底,本文小編整理了亳州學院新生轉專業申請條件和時間,供各位考生家長參考。

一、亳州學院新生怎么轉專業

亳州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院教〔2020〕20號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范學生學籍管理,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亳州學院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定本細則。

第一章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本校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學生姓名以錄取通知書為準,不得隨意更改。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后逾期兩周不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輔導員或班主任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發給學生證;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學校提交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開展創新創業實踐;

(二)新生入伍;

(三)身患疾病,需住院治療或在家休養。

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同意后,發給保留入學資格通知書。開展創新創業實踐,保留入學資格時限為二年;新生入伍,保留入學資格時限到退伍后二年;身患疾病,住院治療或在家休養,保留入學資格時限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本校在籍學生的一切待遇。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條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需要住院治療或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經復查合格后,到學校教務處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身體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由教務處、招生辦、教學院系、監察審計處共同完成。

(一)復查工作程序:

1.制定復查工作方案,組織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復查工作協調會;

2.調取新生電子錄取檔案、錄取相片和錄取考生名冊、紙質檔案;

3.核實新生身份及有關內容;

4.撰寫復查報告;

5.復查結果處理。

(二)復查工作職責:

1.教務處:制定全校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方案;組織召開復查工作會議;對院系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結果進行審核匯總。

2.學生處:為院系提供新生電子錄取檔案、錄取相片和錄取考生名冊、紙質檔案;協助各院系調查核實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

3.教學院系:查驗新生所提交的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不遷戶口的新生應提供戶籍派出所提供的證明、獲得高考加分的資格證明等相關材料與招生辦提供的電子錄取檔案、錄取相片和錄取考生名冊、紙質檔案逐一核對并核查是否經過規定的測試、公示等程序和環節;對新生提供的錄取通知書、檔案材料、身份證、加分資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問無法核實的報招生辦審核確認;把本院系新生入學資格復查結果報送教務處。

4.監察審計處:對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工作接受投訴與舉報,并對投訴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到所在院系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章課程與學分

第八條 本科學制四年,專科學制三年(或五年),學校實現學分管理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本科生在校學習時間(含休學、創業)最長不超過6年,三年制專科生在校學習時間(含休學、創業)最長不超過5年,五年一貫制專科生在校學習時間(含休學、創業)最長不超過7年。

第九條 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離校創業;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提前畢業或延長學習年限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

必修課是指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生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所確定的該專業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或環節,包括公共課、基礎課和專業主干課等。

選修課是指為了擴大學生的知識面,反映專業方向要求,學生可以根據本人的興趣愛好,選擇修讀的課程。

第十一條 選修課分為限制性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兩種。

限制性選修課是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了選擇范圍和必須達到的要求的課程。學生選修時必須按照人才培養方案的要求選修。

任意選修課是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只規定了學生必須達到的學分要求,學生可以在所屬學歷層次(如本科生應在本科層次)本校開出的課程中自主選擇修讀的課程。

第十二條 學生在導師或輔導員(班主任)的指導下,按照本專業的培養計劃和各院系公布的開課計劃進行選課,并辦理規定的選課手續。

第十三條 允許學習成績好且自學能力強的學生經批準后免聽有關課程的部分或全部。學生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在3.5以上,本人可持學習成績證明,向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書面同意后,可不跟班聽課,但仍須參加平時測驗和實踐教學環節,按時完成教師布置的作業,跟班參加考試,成績在合格以上者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四條 學生已修讀過的課程或自學過的課程,可以申請免修。

(一)學生以前已修讀過的課程,其教學要求相當于(或高于)擬修讀課程的,可提交考核成績證明及有關材料,經院系主任審核、教務處批準后,可以免修該課程,并承認該課程的學分。

(二)學生通過自學擬申請免修下一學期的某門課程,須提交該課程的自學材料,經該課程任課教師審核,指導教師或班主任同意,院系主任批準,并參加本學期該課程的考試,成績在合格以上者可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五條 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不得免聽與免修。學生因生理原因,經醫院證明不宜上體育課者,可免予跟班上課,但應參加學校和體育教師指定的其他體育項目的學習和鍛煉,經考核合格后,給予相應的成績和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學校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 每門課程的學分計算,以這門課程在教學計劃中安排的課時數為主要依據,以學期(每學期以16周計)為計算單位。

(一)一般課程的學分計算辦法為,該課程的課時數除以16;

(二)獨立開設的實驗課、課堂討論、實訓課等學分的計算方法與本條第一款相同;

(三)集中進行的專業實習和社會調查等課程,每周為1學分;

(四)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每周為1學分,一般不超過12學分;

第十八條 各層次學生應修滿的課內學分數一般為:四年制本科160-180學分;三年制專科130-140學分。學生畢業的最低學分要求,以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為準。所修學分包括通識教育學分、專業教育學分、綜合實踐學分等。

第三章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以期末考核結合平時學習情況評定,平時成績占40%,期末考試占60%,考核成績在及格以上,方可獲得有關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一條 必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必須于下學期規定時間內參加補考,補考不合格者,應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補考成績合格者記“60分”,不合格者如實記載。重修獲得的成績,標注為“重修”。限制性選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在滿足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另選。任意選修課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按學生的意愿另選,如已滿足學分要求也可放棄。選修課重修成績,以正常成績記載。

第二十二條 一門課程學習中,學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該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應跟隨下一年級重修該課程。

(一)缺課(含請假、曠課等)累計超過該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

(二)該課程中有實踐教學(如實驗、實習等)的必學項目未完成(或未達到合格水平)者。

第二十三條 一門課程分兩個或更多學期開設的,每一學期都以一門課程評定成績、計算學分。

第二十四條 學生因公務、生病或特殊情況可以申請緩考。申請緩考應當在該課程考試前一周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證明材料,經所在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準。申請緩考學生每學期開學過后第二周進行補考。緩考成績以正常成績記載。

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當事由外,學生未批準緩考而缺考(含曠考)的,該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該課程應當重修。

第二十五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由輔導員或班主任負責,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學生體育課成績評定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早操考勤、課內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體育課成績不及格不予補考,必須重修。

第二十七條 學生每學年所修課程應不低于40學分或者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學生在一學年內所修課程獲得的學分少于該學年必修課程總學分一半者,應予留級,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就讀。

第二十八條 學生可以申請輔修校內其他專業課程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學校認可的開放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后,予以承認。

第二十九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與專業學習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

第三十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標注。

第三十一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獲得的成績,標注為“補考”。

第三十二條學生因退學等情況終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符合下列條件,經教務處審核認定,予以承認。

(一)本校學生退學重新被錄取的,退學前所獲得的課程成績和學分;

(二)同層次其他學校,同課程獲得的成績和學分;

(三)高一層次其他學校,同課程獲得的成績和學分;

(四)課程名稱相近,課程內容相似率在80%以上,該課程成績和學分,經教務處審核認定,予以承認。使用我校課程名稱與代碼,記錄成績和學分。

(五)學生獲得其他學校課程學分高于或低于我校同課程學分,以我校課程學分標準記錄。

其他情況,重新錄取學生在外校獲得的課程成績與學分,學校不予承認。

第三十三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加強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不授予學位。

第四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允許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

(一)經學院審核,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的;

(二)因公傷事故或患某種疾病、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診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定,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本人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履行相關程序后,在不跨大類情況下,可轉入本校相近專業學習。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已有一次轉專業經歷的;

(二)體育、藝術類轉入其他專業的;

(三)招生時確定了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中、高職畢業生升本科者;

(五)五年制大專生;

(六)其他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高考成績統一錄取的學生)。

第三十七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五)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單獨考試招生、專升本、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擬轉入學校與轉出學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學科門類的;

(八)受紀律處分,應予退學的;

(九)其他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證明,由省教育廳學生處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轉學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需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九條 學校按照轉學的有關規定,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五章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一)因病需停課治病、休養達二個月時間以上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等缺課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創業需要,本人申請休學;

(四)其他原因影響學習,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或一學期為單位,休學次數不得超過2次,累計休學時間不超過2年。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學習期間提出申請休學創業的學生,在規定學制的基礎上可以延長學習年限2年,并簡化休學創業批準程序。

第四十二條 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2年。計算在校學習年限時,可不計服役占用的年限。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四十三條 需要休學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所在院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核備案,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滿,個人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可以正常學習”的診斷證明,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凡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學生,一律在休學期滿前一周,持有關證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請,經院系主任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教務處審核通過后,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的學生,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屆未招生,可轉入由學校安排的相近專業學習。學生如需轉學,根據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入學、復學資格。

(一)報考其他高等學校;

(二)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

第六章退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一學期內不及格的必修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學分數,超過該學期修讀的必修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二者(此類學生不得參加重修);

(二)在一學期內經重修后未獲得的必修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的學分數,達到或超過該學期所學必修課程和限制性選修課程總學分數的二分之一者;

(三)入學以來各學期經重修后不及格的必修課和限制性選修課程學分,累計達到或超過40學分,又未編入下一年級者;

(四)因患病等原因應該休學,經學校動員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五)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基本學制兩年,仍未完成學業者;

(六)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八)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九)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十)本人自愿申請退學的。

第四十七條 學生退學由所在院系填寫退學呈報表,經教務處和學生處審核,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辦理退學手續,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于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章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條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做如下規定:

(一)提前畢業適用于本科四年制學生,不適于三年制和五年制大專生;

(二)提前畢業學生思想道德表現及綜合素質良好,成績優秀,無重修課程記錄;

(三)提前畢業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四)提前畢業學生須完成除畢業實踐教學與畢業論文(設計)以外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其他課程,并獲得學分;

(五)擬提前畢業學生須在第六學期第2—6周遞交申請,不接受提前半學年畢業申請。

(六)擬提前畢業的學生須本人申請,院系推薦、教務處審核,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經院長辦公會通過后,由教學院系安排學生的畢業論文(設計)與畢業實踐教學,以保證學生能如期畢業。

(七)提前畢業學生必須按標準學制年限繳納學費;

(八)提前畢業學生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滿足學士學位授予條件)隨同期畢業學生頒發。

第五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學校發給結業證書。未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者,在結業后一年內,結業生可以經原所在院系向教務處申請,重修不合格課程或補作畢業設計(論文)一次;重修課程合格,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通過,達到畢業要求,準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其畢業時間按畢業證書的發證日期填寫。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考試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安排考試,也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二條 未完成專業培養要求但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退學的學生,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八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要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五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五十五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十七條 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以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亳州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院教〔2017〕25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轉專業對學生個人的利弊

1、轉專業的好處

有些同學為了能夠順利進入理想的大學,選擇了服從調劑或者填報了冷門的專業,實際上對于自己被錄取的專業并不感興趣。那么就可以選擇轉專業,去學習自己真正喜歡或者感興趣的東西。

2、轉專業的弊端

①學習壓力大。想要轉專業的同學不僅要學好當前的專業內容,將要轉去的專業知識也要學習,而且還不能有掛科的情況,這樣一來學習壓力就會變得非常的大。所以轉專業并非易事,要付出很多的時間和精力,而且能否成功也是未知數。

②所轉的專業也不一定適合自己。有很多同學在轉完專業之后發現新專業還不及自己之前的專業,甚至有的同學仍然覺得這個專業不適合自己。

轉專業不是小事,大家一定要結合自己的興趣愛好、職業規劃等多方面綜合考量,還要充分調研目標專業的情況,做好充足的調查后再做決定。

三、亳州學院轉專業相關文章分享

(一)、2022年亳州學院新生怎么轉專業難不難,附轉專業的要求和條件

(二)、2022亳州學院新生入學考試和入學轉專業申請條件

(三)、2022亳州學院大一新生開學報名時間及入學考試轉專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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