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修訂版的幾點心得體會學習《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幾點體會 去年12月31日,中共中心正式頒布實施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這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黨企盼已久的一件喜事。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十四屆四中全會和十五屆六中全會都明確要求制定黨內監督條例,連續三屆中心委員會就制定一部黨內法規提出要求,在黨的歷史上尚無先例,足見其重要性。從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第一次提出制定黨內監督條例開始,到《條例》正式出臺,歷時十三年,中心紀委會同有關部門于1990年、1994年、2003年先后三次成立專門起草班子開展起草工作,上上下下反復修改,十三易其稿,可見其難度。它的出臺,標志著黨內監督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有了質的飛躍。
學習宣傳貫徹《黨內監督條例》是全黨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市委在3月初對全市的學習宣傳貫徹工作作出安排,提出要求,并組建了學習宣傳《條例》宣講團,以期正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在全市迅速掀起學習熱潮。按照市委理論宣講團的安排,下面,我把自己最近一段學習《黨內監督條例》的幾點收獲體會,向各位領導和同志們作以簡要的匯報、交流。不妥之處,請予批評指正。
側重談四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黨內監督條例》頒布實施的意義,換句話說,為什么黨中心要制定頒布《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個問題:《黨內監督條例》的基本框架、主要內容和新亮點;
第三個問題:《條例》為什么把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確定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
第四個問題:如何學習、貫徹落實好《黨內監督條例》。
下面,先講第一個問題。
一、為什么黨中心要頒布實施《黨內監督條例》?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在《條例》第一章《總則》中就可以找到答案。《條例》第一章第一條提出:“為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堅持黨的先進性,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大家注重,總共8句話,非常概括,非常簡約,高度凝煉地指出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目的、意義和依據。
應當說,作為一個政治組織,中國共產黨本身并沒有權力。但同一般政治組織不同,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執政就意味著把握政權,就意味著手中有了權力。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及我黨建黨83年來的曲折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缺乏有效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不能自我警醒的政黨,終將喪失生氣。因此,以胡錦濤為新一屆中心領導集體從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高度出發,把加強黨的自身建設提到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高度,作出頒布《黨內監督條例》、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的重大決策。可以說,這是《黨內監督條例》出臺的最大背景。
換個角度看,目前黨內監督存在的突出問題也急切呼喚著《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江澤民同志曾經指出:“據了解,這幾年查處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大多數是群眾舉報或查辦其他案件牽帶出來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對領導干部的監督軟弱乏力”。雖然這是2000年講的,但也確實反映了我們無論是在制度建設上還是在實踐操作上都還存在一些困擾黨內監督發展的因素,反映了黨內制定一部監督條例的緊迫性。近年來,我們黨加大了反腐敗工作的力度,先后查處了胡長清、成克杰、慕綏新、馬向東等一些腐敗分子,振奮了黨心、民心。這幾年,從上到下反腐敗的力度大得很,這一點大家可能都有很深的感受。那么,紀檢監察機關每年能查辦多少案件?中紀委三次全會上,吳官正同志通報了一組數字:2002年12月——2003年11月,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72649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74580人。其中,縣(處)級干部6043人,廳(局)級干部411人,省(部)級干部21人。據統計,被開除黨籍并移送司法機關的共8691人。其中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412人。這中間,。ú浚┘壐刹坑校
王懷忠(安徽省原副省長)
劉方仁(貴州省原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劉長貴(貴州省原副省長)
王鐘麓(浙江省原副省長)
劉克田(遼寧省原省長)
高嚴(原國家電力公司黨組書記兼總經理)
今年開春中心還直接查辦了一些高級領導干部重大案件。
分析這些“落馬”高官腐敗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他們自己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另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則是因為監督不到位,民主不健全,平時很少有人對他們提醒、勸告和警示。大家可能對李真腐敗案都比較熟悉,李真原為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的秘書,后升為河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再后,升任河北省國稅局局長。他在任秘書時,以“河北第一秘書”自居,同級領導他根本不放在眼里,就是級別高點的領導,他也“狐假虎威”地說訓就訓。他同一些市里和廳局領導干部談話后常說:“我這回跟你談了半個小時,可是高看你了!眱叭蛔约壕褪恰岸䲡洝。李真調任河北省國稅局局長后,更加飛揚拔扈。“財務一支筆,用人一言堂,大權一把抓”。這期間,光插手9項工程,就受賄上千萬元。他在當權的日子里,很少考慮黨紀和國法。中紀委對他審查期間,他頭耷拉下來,痛哭流涕地對辦案人員講,“黨紀和法律,離我太遠。我給領導做‘大秘’時,雖說有人管我,但沒人能監督我。我任局長后,由于這是個垂直系統,總部在北京,離我太遠,要管我很難,而地方包括本單位就更沒人能管得了我,有時作一下批評、自我批評敷衍一下,就算是對自己的監督。時間一長,腦子里哪還有黨紀和法律”。正是在這種沒有監督的情況下,李真一步一步走向毀滅。在判刑前,李真接受過一次記者采訪,他懺悔說:“一個人有權之后,最怕的就是失去監督,自覺接受監督就能時時矯正自己的腳步,也就保證了自己黨性的純潔,過去我在河北國稅系統插手了9個工程,從中撈了不少好處,要是當時有人對我監督的話,我肯定會收斂的”。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腐敗分子李真的這番悔過自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們黨內監督的蒼白。還有慕綏新、馬向東、王懷忠等等只所以腐敗,走向毀滅,剖析原因同樣如此。這些腐敗分子嚴重違紀違法,主要是他們本人不注重學習、放松世界觀改造,私欲惡性膨脹、濫用手中權力的結果,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當然,假如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監督措施到位,是可以防止和減少一些人走上嚴重違紀違法道路的。所以說,黨內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反腐倡廉工作的實踐需求,都呼喚著黨內監督的制度化、經;,呼喚著一部全面、系統的黨內監督法規的頒布和實施。
《黨內監督條例》頒布實施后,在全黨引起強烈反響和轟動。在黨的各級領導干部中、在一些黨建專家學者中,甚至在普通黨員群眾中都有各種很高的評價。我注重統計了一下,主要的概括有這么幾種:第一種評價說:《黨內監督條例》實質上是我黨的一部《反腐敗條例》;第二種評價說:《黨內監督條例》是我們黨乃至共產黨成立以來制定頒布的第一部黨內監督法規;第三種評價說:“《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黨企盼已久的一件喜事;第四種評價說:《黨內監督條例》是我們黨加強和改進自身建設的一座里程碑;第五種評價說:《黨內監督條例》在國際共運史上也是一個創舉等等。我個人以為,這些評價都恰如其分,從不同的角度表述了《條例》的重大意義。
第二個大問題談談《黨內監督條例》的基本框架、主要內容和新亮點。
《黨內監督條例》是規范黨內監督活動的基本法規,設5章,即總則、監督職責、監督制度、監督保障、附則,共47條,6600余字。第一章規定了《黨內監督條例》的立法目的和黨內監督的指導思想、對象和重點內容等;第二章規定了黨委、黨委委員、紀委、紀委委員、黨員和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和作用;第三章規定了規范黨內監督工作的10項制度;第四章規定了實施《黨內監督條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規定了《黨內監督條例》的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等。
能不能始終保持警醒和自勵,不斷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蓬勃生氣,關系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6600余字的黨內監督條例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黨內監督的現實需要,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比較完整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學規范、有約束力的黨內監督機制,解決了中國共產黨開展黨內監督的基礎問題,深入學習領會,我們會發現《條例》閃爍著8個引人注目的亮點。
亮點之一:通篇貫穿“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根主線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重視發展黨內民主,重視在黨內建立一個健康、規范的權力運行機制,對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范和帶動作用,是條例的一個突出亮點,也是貫穿整個條例的思想主線。
根據黨情、國情,條例規定了發展黨內民主的具體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會是黨長期堅持、被實踐證實行之有效的一項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門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針對這一情況,條例專門單列“民主生活會”一節,明確要求: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要及時在一定范圍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等。
為確保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條例明確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亮點之二:黨內監督重在制度建設
實踐反復證實,制度的可行性、規范性和約束力,決定著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監督是軟弱的監督。我們比較一下會發現,《條例》總共47條,監督制度這部分就占了28條。
條例第三章用10節的篇幅,分別對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10種監督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制度中,巡視、述職述廉等是對現有辦法和經驗做了系統化的歸納后,進而上升到黨內法規的層次;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其處理等則是借鑒了黨外一些有效的監督形式,進行了大膽的創新。
亮點之三:中心政治局如何監督等重大問題初步得到解決
中心委員會如何監督中心政治局?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如何在閉會期間發揮監督作用?如何在黨委會中借鑒詢問和質詢等監督形式營造良好的民主氛圍?……長期以來,黨內監督在不斷向縱深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諸多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黨內監督條例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初步解決了這些重大問題。
在去年10月舉行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胡錦濤受中心政治局委托,向中心委員會報告工作,在黨內外、國內外引起強烈反響。條例將這一做法制度化,明確規定“中心政治局向中心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條例還明確了對中心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如何反映的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創舉,體現了中心委員會對中心政治局的監督,體現了中心政治局在黨內監督方面對全黨應該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亮點之四:“一把手”成為監督重點
黨內監督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確立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非凡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強調對“一把手”的監督,并將其列為監督的重點,是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以胡錦濤同志為黨中心富有膽識和聰明的重大決策。
“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緩的沈陽市原市長慕綏新,自稱是‘黨內個體戶’,任人唯親,重大決策不經集體討論自作主張”!皸l例禁止出現這樣不受制約的‘一把手’,強調主要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監督,并規定了一系列的制約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視制度、談話和誡勉制度等,內部措施有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制度、集體領導制度等,這些都是對‘一把手’的制約!
亮點之五:重視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條例在處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關系時,既重視保護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又重視保護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較好地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平衡的思想!眻猿直O督制約與保護支持相結合,也是條例的一大亮點。
監督制約與保護支持相結合,既是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原則,又是貫穿條例的一個重要精神。條例一方面通過嚴格的制度和切實有效的措施監督制約被監督者,保護支持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積極性,防止被監督者濫用權力打擊報復監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監督者受到必要的監督制約,保護支持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積極性,以防監督者借監督之名而行誣陷之實。
亮點之六:監督職責劃分更為明確
條例的另一個亮點是明確了監督職責的劃分,對黨的委員會及委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委員以及黨員、黨代表開展黨內監督的職責,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大家注重,這是我們黨第一次明確提出6種監督主體,并把6種監督主體的職責或責任、權利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下來。
原蘇聯的解體,東歐的劇變等等,國際共運史的教訓之一,是比較重視上對下、組織對個人的監督,而不夠重視下對上,個人對組織的監督。條例充分注重了這一問題,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也有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還有平級之間的監督,構建起一個完整的監督網絡、監督體系。
條例明確了在黨內監督方面黨的各級委員會應履行的5項職責、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的4項責任,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要監督其常委會、委員等主要負責同志;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個人要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等進行監督。
尤為引人注目的是,條例突出了各級黨代會代表的監督職責。大家知道,過去黨代表只是在黨代會開會期間行使監督權利。閉會期間要不要監督,怎么監督,都沒有規定。條例不僅規定黨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這是黨內監督制度設計上的一個重大突破。
亮點之七:突出黨內、黨外監督相結合
強調加強黨內監督,絕不意味著排斥或拒絕黨外監督。條例在對加強黨內監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設計的同時,還非常重視黨外監督,非凡是單列一節“輿論監督”!霸邳h內法規這個層面上,專門就輿論監督問題作出規定,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亮點之八:立足實際操作性強
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響其實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條例的有關規定注重從實際出發,重點解決時機成熟、可以解決的問題,不求一勞永逸,不求解決所有問題。條例充分吸收近年來的許多成功經驗和做法,不再停留于原則的規定,而是很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比如,現實中存在一些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情況,挫傷了其參與監督的積極性。為此,條例對保護舉報人權利、如何進行調查處理等作了具體規定,以保護黨組織、黨員、黨代表發揮黨內監督作用。
近年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親信、拉幫結伙的現象較為突出。條例為此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干部任免事項,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斑@其實是要求領導干部對舉薦的干部要負責到底,就像要求生產者把名字刻在產品上一樣,產品出了問題就要找你。這樣的規定,針對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強。”
三、《條例》為什么把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
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我們黨是執政黨,威信很高。我們大量的干部居于領導地位。在中國來說,誰有資格犯大錯誤,就是中國共產黨。犯了錯誤,影響也最大”他還說,越是名人,越是大人物,越要加強監督,因為這些人名氣大,地位高,影響也大。這些人出了問題,查處后對社會的教育、震懾影響也大。江澤民同志一直強調說“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來”,他還曾告誡全黨:“一個領導干部假如腐敗變質,就可能影響一個部門、一個地區的風氣,就可能使更大范圍的群眾對我們黨有意見。這方面的教訓已經不少,我們應當警鐘長鳴”。從這些重要論述中,我們也可以體會到中心為什么明確把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
從廣義上講,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都是黨內監督的對象,他們遵守黨紀國法的情況都應當納入監督內容。但這種無所不包、面面俱到的思路,顯然只是一種理想化模式,不可能用一部法規全部解決,即使作出規定,也不會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好的效果。我們黨是一個擁有300多萬黨組織、6700多萬黨員的大黨,各行各業、各個領域、各個層次都有黨組織和黨員。黨的隊伍、數量如此龐大,分布如此廣泛,決定黨內監督的任務十分繁重。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觀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方法論觀點,我們認為,在黨內監督中明確監督的重點對象是十分必要的。考慮到監督的實質是對權力的監督,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的領導干部,非凡是主要負責人,又都把握著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權力,如何保證這些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服務,是黨內監督應當解決的核心問題。近年來紀檢機關查辦的一批案件證實了必須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非凡是各級“一把手”的監督。翻開沈陽“慕馬”腐敗大案的名冊,大家就會發現,涉及人員中有17人是黨政部門“一把手”,而且都來自“要害”部門,這些“一把手”腐敗都是大權在握,規避監督。規章制度對于他們形同虛設,往往是“貼在墻上,說在嘴上,做做樣子,搞搞形式”。因此,《條例》把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非凡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規定下來,應當說,抓住了監督的本質,抓住了監督的核心和重點。
進一步系統、深入地分析,我想,之所以把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確定為黨內監督的重點,概括起來講有以下五條原因:
一是領導機關、領導干部執掌著重要權力,黨內監督以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為重點,體現了監督的本質;
二是領導機關,領導干部地位高、影響大,黨內監督以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為重點對象,有利于發揮示范導向作用。
三是黨內監督以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為重點對象,有利于解決自下而上監督難的主要矛盾。
四是要有效預防和解決黨內存在的各種問題,必須重點加強對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的監督。
五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所處的非凡位置和所具有的非凡影響力,要求把他們作為黨內監督重點對象之中的重點。
應該說,在思想境界、黨性修養、作風紀律和監督意識各個方面,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相對于班子其他成員應該更高、更強一些,他們犯錯誤的機率應該更低一些,但很多事實又一再說明,“一把手”一旦失去監督制約,犯錯誤的可能性同樣不小。而且一旦犯錯誤,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就會更大,從黨的法規上明確把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作為監督重點對象之中的重點,既有利于加強對“一把手”的他律,也有利于促進“一把手”加強自律!耙话咽帧钡膯栴}解決好了,班子其他成員的問題就好解決了;領導機關、領導干部的問題解決好了,黨內其他層面的問題就好解決了。
最后一個問題,簡單談談如何學習、貫徹落實好《黨內監督條例》?
我想引用中心領導同志的幾段重要的論述來說明這個問題。
吳官正同志最近在安徽省視察時語重心長地講了一段話,他說:“我們要熟悉到,好的干部假如沒有經;谋O督,也可能變壞。加強監督不是跟誰過不去,也不是對誰不信任,而是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目的是使我們的干部不犯或少犯錯誤!蔽矣X得這段話非常實在,非常誠懇,對于幫助我們提高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很有啟發。
胡錦濤指出:“再好的法規制度,假如不去執行,也會形同虛設。許多法規制度之所以沒有發揮應有的效力,一個重要原因是執行不力。我們一定要在狠抓落實上下功夫,對反腐倡廉各項法規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督促檢查,嚴厲查處違反法規制度的行為,做到令行禁止、違者必究,努力使法規制度成為黨員干部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焙\濤同志的這些重要指示,也值得我們在貫徹落實《條例》中深思。
最后,我想引用吳官正同志在中心有關部門學習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座談會上的一段講話來結束我們今天學習交流。吳官正同志說:“《條例》頒布后,一些同志擔心這個條例能不能落到實處。這一點確實非常重要。貫徹實施《條例》要害在抓好落實。各級黨委要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一項長期任務,切實抓緊抓好。要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和大力宣傳《條例》,使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精通《條例》,全黨同志熟悉《條例》,全社會了解《條例》。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要切實擔負起所在地區、所在單位開展黨內監督的領導責任,抓好各項監督措施的落實。各級紀委要協助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督促檢查,同時自覺接受黨組織、廣大黨員、人民群眾和輿論的監督,促使黨員監督工作健康發展,努力取得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成效。
《條例》頒布后,按照市委有關領導“領導干部帶頭學,組檢干部深入學”的要求,自己結合《條例》原文以及有關輔導教材和研究讀物進行了認真的學習,但由于《條例》本身是個新的東西,加之自己理論素養、熟悉水平有限,學習不夠深入透徹,對一些問題的熟悉可能蜻蜒點水,談不透,甚至可能出現觀點上的錯誤。以上匯報,有不妥的地方,請各位領導同志們批評指正。